性危機

什麼是 “性危機”?

1. 兼職女友/男友 (part-time girlfriend / boyfriend)

簡稱 PTGF / PTBF
●自從互聯網普及後,網絡交友風氣日盛而延伸的話題之一
●男性/女性接受異性或同性的網友邀約外出,以受僱形式進行約會。
●僱傭者則要包攬所有約會費用及報酬
●主要為結交異性朋友,部分會有涉及性行為;把戀愛關係化,性關係商品化。

PTGF/PTBF於香港之現況

●由以往稱為「援交妹」至現時稱為「PTGF」(兼職女友) /「PTBF」(兼職男友)
●以往多以少女為主進行戀愛兼職,現時亦有不少少男涉及其中
●物質滿足為開始關係的首要考慮,不考慮發展長遠關係(動機)
●主要在網絡論壇及手機應用程式可以找到PT GF/BF的蹤跡,明碼實價列明相關的服務: 包括向客人提供牽手、逛街、吃飯陪伴服務,部分或會轉售個人物品如個人裸露照片與內衣褲,甚或提供性服務以換取可觀的金錢

PTGF/PTBF之危機

●在交易時被偷拍,其後被要脅繼續從事性交易
●牽涉《刑事罪行條例》唆使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被非禮
●感染性病
●意外懷孕
●被強姦
●遇人不熟而帶來性命危機的風險
●受客人虐待
●被騙財騙色

2. 網上直播

●透過網上及應用程式進行直播
●與特定範疇之人士進行持續性的交流,以賺取知名度、觀眾的禮物及一些廣告收益
●直播的形式、地點及內容十分彈性

網上直播於香港之現況
●網上直播的議題延伸出現『網紅』/KOL( key opinion leader)
●KOL多在家中以聊天及才藝分享模式與觀眾互動,部分甚或提供PT GF/BF服務
●越多觀眾觀看,KOL獲取的福利越多
●為求關注會做一些較『出位』或『踩界』的行為,如穿衣較性感、說一些挑逗性的話語及動作
●KOL及觀眾的年齡層十分廣泛,可尋未成年少女少男的蹤跡

網上直播之危機
●被粉絲跟蹤、威脅及勒索
●被截圖以照放在互聯網上供他人欣賞
●長時間的直播影響家人、朋友和伴侶之間的相處

3. 樓上吧

●在樓上開設的酒吧
●主要以招待未成年青少年入場
●樓上吧隱蔽性較高,實行會員制,需要由中介人帶入場
●樓上吧會通過社交平台(例如Facebook)、討論區、學校或朋友介紹等招人參加活動
●活動多是主題派對,例如校服派對、睡衣派對、性感派對等

樓上吧之危機
●青少年因醉酒鬧事,而與別人打交
●青少年在樓上吧吸毒
●少女因醉酒或吸毒被人非禮和侵犯
●未成年青少年被招攬作陪飲或拳手
●三合會人士引誘青少年參與非法行為

4. 祼聊

●於社交平台認識男或女孩
●不斷在FACEBOOK、WHATSAPP或MSN等留言、對對方作出關心,令對方放下戒心
●要求對方在網上作出虛擬性愛
●利用電郵、MSN帳戶等線索將對方起底
●藉裸照及雙方性愛對話的截圖(CAP圖)進行勒索,要求付錢、性交或賣淫

祼聊之危機
●被勒索金錢
●被非禮
●被性侵
●失去安全感,對他人不再信任

剖析青少年性危機原因

  • 青少年對性的好奇:在生理學上,人類的性需要通常始於青春期,而青春期普遍始於十至十三歲,其正介乎於合法性交的歲數前。由於受到體內的荷爾蒙和性激素的影響,青少年不但出現生理上的變化,同時更會對性和性行為感興趣及好奇而產生性需要。

  • 性教育未夠全面:現時性教育大多集中青春期的身體變化,但對於危險性行為的禍害、性與戀愛價值觀和法律責任卻未全面涵蓋,引致部份早熟或受不良資訊影響的青少年墮入性危機及犯下性罪行。

  • 網絡存在錯誤資訊:青少年對性存有不少誤解,在網絡資訊泛濫的情況下,當中包含不正確的性知識、性態度、性觀念,他們往往未能理性地過濾,便直接吸收,影響個人決定

  • 家庭關係疏離:在缺乏關愛及保護下,視戀愛和性為人生最重要的經歷,容易墜入性危機,甚至處於違法邊緣。

  • 支援不足:部份青少年缺乏情緒支援、情感支持、生活方向、正確的性與戀愛價值觀、正常的社交和興趣等,引致成長需要未能得到滿足,因而依賴性作替補。

  • 社會文化影響:精英文化的興起、拜金主義的出現等等,都影響著青少年對自我身份認同的看法;同時亦容易令他們用錯誤的方法以換取所需,以定義個人價值,如兼職女友等

性罪行

與兒童相關性罪行

  • 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3歲,就可以確認犯法。

    -女童表明同意性交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3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 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

    -只要證明到被告曾經與女童性交,而女童性交時不足16歲,就可以確認犯法。

    -女童表明同意性交,或 / 和被告相信女童年滿16歲,並不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 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

    現時,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18D條,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第118D條訂明,與一名21歲以下女童作出同樣行為,會觸犯刑事罪行。只要陰莖插入肛門,即使只是插入少許,便足以構成罪行,毋需證明曾經射精。至於被告的陰莖曾否插入則是事實判斷。

    不論女童是否同意肛交,只要證明被告的陰莖曾經插入,而涉及的女童當時的年齡未滿21歲,被告便已犯罪。

  • 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任何人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與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或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均屬違法。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被告所作出的行為,必須是嚴重猥褻,意思是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都會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嚴重猥褻。

    「煽動」就是指「鼓勵」,只要被告一開始邀請或鼓勵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即使他 / 她在過程中表現被動,都是干犯了第146條所訂明的罪行。舉例說,任何人展示自己的私處,並邀請兒童觸摸他 / 她的私處,就是犯法。

    這項罪行並沒有指明性別,即是說,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這項罪行。

    不論兒童是否同意被告向他 / 她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或是否同意應被告的邀請,向被告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只要涉及的行為被認定是嚴重猥褻,而涉及的兒童不足16歲,被告就會被裁定罪名成立。

  • 兒童色情物品

    「兒童」是指任何未滿16歲的人。

    「兒童色情物品」包括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並且是對兒童或被描述成兒童的人,作色情的描劃。

    根據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任何人從事以下行為,就是犯法:

    1. 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兒童色情物品

        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1. 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3年;

    1.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管有物品的人,是該兒童色情物品中,唯一有色情描劃的對象)

        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2年;

    1. 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廣告宣傳品,而有關廣告宣傳品所傳遞的訊息,或可能會被理解為傳遞出的訊息,是這個人已經發布、發布或有意發布兒童色情物品

        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200萬元及監禁8年;

        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1百萬元及監禁3年;

    「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的定義:

    1. 將兒童色情物品分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給其他人;或

    2.以任何方式向其他人展示兒童色情物品,包括在公眾街道、碼頭、公園或其他公眾容許進入的地方,公開展示兒童色情物品

非自願的性罪行

  •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根據《普通法》*,任何人作出嚴重違反公德的行為,就是干犯刑事罪行。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

    一般而言,被告的行為在社會上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的標準下定義為可恥的行為、有違公德的行為、令人感到被冒犯及厭惡的行為、或敗壞道德、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行為,都是違反了這項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是在公眾地方進行相關行為,有關行為有實質機會被其他公眾人士目睹。

    不論被告是否有意圖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或沒有理會自己的行為是否有違公德。只要控方能夠證明,被告有意圖作出一些行為,是會令人指控他 / 她有違公德,就已經足夠,例如在公眾地方猥褻露體。

    *由於這是《普通法》罪行,香港並沒有任何法例列明刑罰。最高監禁7年這個刑罰,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訂出。這項條例指出,如果任何罪行並非由《香港法例》訂出,最高刑罰就是監禁7年。

  • 猥褻侵犯(非禮)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猥褻侵犯是帶有猥褻情況的侵犯。有些行為明顯是猥褻行為,例如是在未經同意之下觸摸他人的生殖器官。不過,有些行為,例如是觸摸他人的臀部或親吻等,就未必可以一概而論,還需要考慮其他事項,例如是疑犯和受害人的關係、背景、及事發時的情況等。

  • 強姦

    強姦是男子在女子不同意之下,與她性交,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列明,如果一名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名女子當時並不同意性交;」

    b. 「男子當時知道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沒有理會女子是否同意性交, 就是干犯了強姦罪」

    強姦定義

    強姦必須包括陰莖插入陰道這個過程,因此,在香港,只有男性才會干犯強姦罪,而受害人必定是女性。只要陰莖插入陰道少許,即使沒有射精完成性交,亦足以構成強姦罪。另如果陰莖進入身體其他部位,例如口腔或肛門,便不能構成強姦罪。若插入受害人陰道的是其他物件,亦不構成強姦罪。

    故在香港,強姦只可以是男子對女子進行。任何人協助或鼓勵男子去強姦女性,可能會被控「協助及教唆強姦」。

  • 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非法性行為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9條,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他人進行非法性行為,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非法性行為是指:

    a. 非法性交;

    b. 與異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而這個人不能與事主進行合法性交;

    c. 與同性肛交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這項罪行沒有指明年齡或性別。作出威脅和恐嚇必須是要求進行非法性行為。

    舉例說,以公開事主的性史作為威脅,要求與對方性交或再次性交,就是違反了第119條所訂明的罪行。另一個例子,是要求與事主再次性交,如果不肯,就公開事主的裸照。第119條訂明的罪行,有時會與非法借錢有關。借錢的人如果不能還錢,就可能會被威脅或恐嚇,要從事性活動去償還欠下的金錢和利息,換句話說,就是被迫賣淫。

    與性交易相關的性罪行

    賣淫通常涉及性交,但在法律上,賣淫並不一定必須涉及性交;賣淫的要素是以身體作出淫穢的行為來換取報酬。

  • 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47條,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即屬違法。這項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公眾地方」是:

    1.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無論付費與否,有權於當其時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及

    2.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沒有權或不獲准進入的地方,但屬建築物共用部分的地方。

    娼妓在街上拉客,向途人提出以性服務換取金錢,便是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的最直接例子;較複雜的唆使例子或涉及互聯網的廣告。兩者的共通點是主動提出以性服務換取金錢,賦予「唆使」一般的解釋-提出要求;而要求的就是金錢,提供的就是性服務。

    界定「不道德目的」所用的標準就是現代社會對道德的標準。娼妓在公眾地方拉客,就是在公眾地方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不道德目的」亦包括其他行為,例如是雞姦、嚴重猥褻行為及性交等

  • 導致或鼓勵16歲以下男童或女童賣淫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5條,任何人如對16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負有責任,並導致或鼓勵該名兒童賣淫或進行非法性行為,就是犯法,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賣淫」是指一名男子或女子以自己的身體做出普遍被視為淫穢的行為,來換取報酬。雖然賣淫通常涉及性交,但在法律上,賣淫並不一定必須涉及性交;賣淫的要素是以身體作出淫穢的行為來換取報酬。

    「鼓勵」一般可解作利用語言和/或行為倡議某些事情發生。根據第135條,任何人對16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負有責任,卻容許該男童或女童在從事賣淫或非法性行為的地方工作或繼續工作,容許男童或女童與娼妓或不道德的人為伍,或容許男童或女童受聘於不道德的人,均當作導致或鼓勵賣淫。

  •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依靠娼妓維生)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局部依靠另一人的賣淫收入為生,就是犯法,最高刑罰可被判監禁10年。

    控罪的要素是收取明知是從賣淫行為賺取的金錢,或者明知娼妓以賣淫賺取收入,仍然依靠娼妓維生。第137條列明「任何人」,意即犯案者可以是男性或女性。純粹收取娼妓的金錢,例如收取膳食費或住宿費,並不足以構成干犯第137條所訂明的罪行。法庭必須考慮被告與娼妓之間的關係,以及被告在甚麼情況下收取娼妓的金錢。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知道自己完全或部分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根據第137條,控方可依據以下三個個別情況,證明被告違法:

    1.證明被告與該娼妓同住;

    2.證明被告慣常地身處該娼妓的工作場所;

    3.證明被告控制、指示或影響該娼妓的一舉一動,以顯示被告正協助、教唆或強迫娼妓賣淫。

    如果控方能證明上述任何一個情況存在,法庭便會假定被告明知而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因性罪行被捕青少年人數統計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10-15歲
被捕少年罪犯

185人

218人

260人

239人

244人

203人

 158人

 170人

16-20歲
被捕青年罪犯

253人

273人

308人

294人

265人

266人

 233人

 217人

總被捕青少年

438人

491人

568人

533人

509人

469人

 391人

 387人

 

2014

2015

2016

2017

 

 

 

 

10-15歲
被捕少年罪犯

126人

154人

136人

108人

 

 

 

 

16-20歲
被捕青年罪犯

177人

154人

122人

144人

 

 

 

 

總被捕青少年

303人

308人

258人

252人

 

 

 

 

誤解1

我聽人話食薄荷煙或者有薄荷成份既野可以殺精, 仲可以避孕,係唔係呀?

解答:

根據泌尿科專科醫生陳龍威表示,食薄荷糖可以殺精,係完全無科學根據既,你地千祈唔好以為可以避孕呀。

 

 

誤解2

只要不在體內射精,即使無戴套都唔會有BB?

解答:

即使不在體內射精其實都會有機會懷孕。因為當男性陰莖勃起而插入女性陰道既時候,其實精液已經分泌左,而精液中已存有精子足以令女仔懷孕,所以不在體內射精,其實都有機會有BB。

 

 

誤解3

係月經期時做愛,一定唔會有BB?

解答:

其實唔少女仔都因為生活壓力、體質狀態或精神心理等因素而影響左排卵期既準確度,排卵期如果提早或者延遲係月經期間,便有機會有BB。女仔受到賀爾蒙波動既影響,亦會出現左所謂 「假月經」既短暫出血狀況,以為自己正處於月經期而忽略避孕措施,都極可能會發生「經期做愛竟然懷孕」既情況。

 

 

誤解4

我聽人講如果口交即使唔用安全套都唔會有性病,係唔係真?

解答:

衣原體、人類乳頭瘤病毒 HPV、淋病、?疹、肝炎以及其他性傳播疾病(STDs)包括HIV(引發愛滋病的病毒),都會通過口交傳播。特別需要避免既係直接接觸HIV 感染者既體液。假如係口交過程中使用安全套,亦只能夠將感染性病既機會降低。

 

 

誤解5

做愛後如果用大量清水洗下體就唔會有BB?

解答:

其實做愛期間,精子已經有足夠時間通過子宮,到達輸卵管同卵子相遇。 所以任何清洗方法都唔可以避孕。

青少年遇上不同種類的性危機時會出現以下情況:

生理上之影響:

  • 意外懷孕
  • 因墮胎造成生命危險或影響日後生育能力
  • 感染性病
  • 過早或過多性行為,易致陰部疼痛、異常分泌,頭痛、失眠、胃腸障礙

心理上之影響:

  • 失去安全感,認為異性不可靠,害怕和異性相處,難以建立關係
  • 擔憂自己的經歷被朋友家人知道,造成情緒低落及緊張
  • 討厭自己,對自己的行為內疚,甚至自殘和吸毒
  • 出現回閃(Flash back) 症狀,例如回想被人非禮經歷或裸照被傳閱等
  • 因染上性病或懷孕而引起情緒不安和焦慮
  • 被翻舊事而影響將來伴侶的感情關係

沒有採用避孕措施或避孕失效(例如避孕套破裂)下發生性行為
先保持冷靜,應尋求正面的解決方法

約見註冊醫生或致電家計會作事後避孕措施,
(緊急避孕法必須在性行為發生後 72 或120 小時內使用)

按照醫生指示覆診

 



懷疑有孕

先保持冷靜,應尋求正面的解決方法

仔細回想自己最後一次月經日期及情況

可先自行購買驗孕棒作初步檢查,並細看說明書的指示
(建議最好於發生性行為的14天後檢驗,並最好取早上第一次尿液作化驗)

若測試結果顯示没有懷孕,但月經還没有出現,可隔數天後再驗

若驗孕棒上顯示有孕,建議找尋可信任的成年人或聯絡我們8100 9669陪同前往合法醫務所再作仔細檢驗
 

 

證實有孕
先保持冷靜,應尋求正面的解決方法

建議將事件告知可信任的成年人或聯絡我們8100 9669

和伴侶或可信任的成年人共同列出所有合法及安全的選擇,例如找合法醫生或家計會作檢查和尋求專業意見
                    
列出各種選擇的優點與缺點,並作出繼續懷孕或終止懷孕的決定



 



懷疑染有性病
先保持冷靜,應尋求正面的解決方法

如需要情緒支援,可建議找尋可信任的成年人或聯絡我們8100 9669

建議立即到醫務所檢查,如有需要,可建議尋找可信任的成年人或聯絡我們8100 9669陪同求診

 


 



證實染有性病
先保持冷靜,應尋求正面的解決方法

立即停止性行為

如有性伴侶,將病況轉告,並鼓勵對方求診(避免把性病傳染其他人)

按病況而定是否需要將病況告知家人

鼓勵積極接受治療

如需要情緒支援及服務轉介,可建議尋找可信任的成年人或聯絡我們8100 9669



 

被非禮或性侵犯/被對方以裸照作威脅
先保持冷靜,應尋求正面的解決方法

保留證據(例如通訊對話)及立即到醫務所/醫院作檢查

報警求助

如需要情緒支援,可建議尋找可信任的成年人或聯絡我們8100 9669

 

計劃簡介:香港青年協會 青年違法防治中心 得到田家炳基金會贊助,推行為期兩年的「愛‧體驗」- 預防青少年性危機教育及輔導計劃。本計劃為透過預防教育、及早辨識、個案及小組輔導,處理10-24歲之潛在或面對性危機之青少年,協助他們重新建立正向思維、自我保護意識及正確價值觀,從而步向積極守法的健康人生。本計劃並為青少年、老師和家長提供青少年性與愛教育。

服務目的

  1. 協助學校及社區及早辨識高危學生/青少年,及早培養正面道德教育及輔導支援
  2. 教育學生分辨及處理各類型的性危機
  3. 協助高危學生/青少年重建正面的性價值,減低青少年墮入性危機
  4. 提升老師或家長對青少年性危機問題的認識和處理技巧

服務對象

  1. 全港中學及小學學生
  2. 10-24歲之潛在或面對性危機之青少年
  3. 地區人士 (包括家長、學校老師及社工等)

服務內容
A. 預防教育及識別
1)  Love SIM 「愛.體驗」模擬遊戲
2) 性危機預防教育講座/工作坊
3) 性危機評估服務

B. 深化教育及輔導服務
1) 個案輔導
為面對性危機的青少年提供個案輔導,內容包括: 戀愛關係和價值觀、親密關係、物慾及情慾觀、性迷思、性罪行危機、生涯規劃、守法意識及成長需要等。

2) 情感管理小組
透過敍事治療手法,協助青少年建立自我形象,重整自己對性相關行為的看法和個人價值,重寫新的生命故事,並為其人生重新找尋新意義。

3) 藝術為本活動
透過藝術創作如畫畫、音樂、陶泥等不同藝術活動,協助青少年統整其情感和意念,重新開啟青少年的思維及創造力,並於自然環境中檢視和重建個人正確的性價值。

4) 正向生活體驗活動
透過水上歷奇、高空歷奇等訓練,提昇他們的自我效能感,確立自我價值,學習抵抗不良誘惑,學懂如何關愛自己。

C. 醫療支援
為有需要青少年提供身體檢查,協助青少年留意個人身體狀況,提升自我保護及性危機意識,愛惜身體。

個案一
慧婷是一個成長於複雜家庭背景的女孩,她的媽媽為第三者,而爸爸後來更有其他的異性伴侶,因此對慧婷來說,要經營一段長久關係是一件遙不可及的事。在慧婷十三歲那年,她與朋友第一次到樓上酒吧「見識」,及後在酒吧裏認識一個男子,男子當晚便帶她回家並侵犯。慧婷當時年紀很少,只記得過程很痛,她當時有表示拒絕,但奈何對方卻不理會她。事後,她感覺到自己很骯髒,對事件感到自責,甚至討厭自己的身體,並認為自己根本不配得到愛。後來,她開始在不同的交友平台認識陌生男人,當他們向她提出性交易時,她都不加思索地答應,因為她希望藉由性愛過程得到別人的認同,並尋求被愛及關懷的感覺。近來,慧婷更開始在手機直播程式當上主播,穿著性感的衣服騷首弄姿,吸引不少網絡觀眾的讚好,錯誤地認為這就是被重視、甚至乎得到別人的愛,此後不少人亦對她作出性騷擾。

個案二
盈盈與男友相戀期間,男友訛稱受邪靈影響,向女方索取祼照以防血光之災。盈盈不虞有詐並傳送照片。二人分手後,男方以裸照要求復合,要脅將其祼照傳送給女方家人及在網上發佈,盈盈因為害怕家人知道及擔心裸照外涉,因此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男方保持情侶關係,男友甚至要求與其發生性行為,盈盈在迫於無奈下妥協。

隨著社會對性態度開放,道德規範束縛減少,而青少年正值在性價值模糊的階段,深受社會文化影響,使現今青少年對性的態度亦較為開放,與異性交往時,在對性的好奇心及在未有深思熟慮的情況下,易於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再者他們的性知識貧乏,性隨便行為低齡化,未婚懷孕,青少年染上性病及性罪行等情況近年亦愈趨嚴重。如情況得不到改善,只會進一步影響青少年自身的發展。

有見及此,本會提供「性危機支援服務」,讓青少年培養正確性與愛的態度及價值觀外,還提升性危機意識,自我保護能力及情感管理技巧等,建立正面生活態度,從而減少墮入性危機或干犯性罪行。

服務目標:協助面對「性」及「戀愛」危機的青少年處理其行為及價值觀問題

服務對象:6 – 24歲具潛在性危機或面對性危機之青少年

  • 性危機預防教育及識別工作坊
  • 性危機諮詢及求助熱線
  • 危機介入服務及評估
  • 個案輔導
  • 支援訓練及治療小組
  • 心理治療
  • 婦檢體測、性治療及健康評估服務

求助方法

假如你需要求助,可致電我們的熱線8100 9669,我們有專業社工為你解答問題及作出支援;你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聯絡以下合適的機構:

 

香港公營性病診所女性

 

診所

地址

電話

 衞 生 科 診 所

香 港 柴 灣 樂 民 道 3 號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專 科 門 診 大 樓 地 庫 5 樓 西 翼 

2595 7500

灣 仔 女 性 社 會 衞 生 科 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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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麻 地 女 性 社 會 衞 生 科 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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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社 會 衞 生 科 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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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 仔 男 性 社 會 衞 生 科 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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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麻 地 男 性 社 會 衞 生 科 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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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社 會 衞 生 科 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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