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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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

香港有很多執法機關擁有逮捕權,例如警察、廉政公署、海關、入境處等,這些執法機關的逮捕權都是法律所授權的,但逮捕前都必須依從法律程序向裁判法院申請拘捕令或逮捕令,並向法院解釋逮捕的因由及逮捕是否符合法律的先決條件,以保障市民的人身自由。

法律亦給予執法機關使用逮捕權時一定的彈性及自由,以平衡維持社會安定與個人人身自由。警察會依據《警隊條例》第50條(1)及(1A)的指引,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下罪行的人。進行逮捕時,警察會依從《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2)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及宣讀警誡詞,讓被捕人了解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

青法網提醒你

  • 被捕人士需保持冷靜及合作態度。
  • 可以要求帶上頭套,保護自己私隱。
  • 警誡詞的原文是『唔係是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做證供』,目的是提醒疑犯有權保持緘默。
  • 被逮捕者有權保持緘默。
  • 如被捕者是十六歲以下,必須要求致電到來協助。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1條(2)(G)『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不得強迫被告自供或認罪』,被逮捕者有權保持緘默。同時,根據警隊條例第52條(1),從逮捕的48小時之內,警方需要向被捕人及法院發出控罪書,正式將案件落實、將被捕人帶到法院給裁判官再作指引,或給予被補人進行保釋程序並釋放被補任何被拘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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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士(16歲以下)必須由家長陪同錄口供。
  • 除了提供自己的名字及住址外,被捕人士有權保持緘默,而保持緘默並不會對被捕人士構成不利。
  • 可要求先諮詢法律意見才決定是否回答,及要求律師陪同落口供。
  • 被捕和落口供通常會在48小時內。
  • 由於口供紙將被用作呈堂証供,故此,必須小心閱讀口供紙內容,才簽名作實。
  • 被捕人士有權取得口供紙副本和當值值日官聯絡方法。

釋放

被捕人士獲得無條件釋放後,警方亦有權在日後要求市民協助調查或再次作出拘捕。

保釋

被捕人士可以詢問警方可否申請保釋外出。如果被控的罪行不嚴重,而警方又沒有理由去繼續扣留被告,便應該會批准保釋。被告可以現金或承諾遵守擔保條件保釋外出。警方會發出擔保紙指示被捕人士在何時要返回警署報到。警方也有機會讓被捕人士繼續保釋(俗稱: 續保),讓警方有更多時間搜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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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金擔保是指被捕人士自行簽署同意遵守特定保釋條款並放下指定現金在警署,作為保釋條件及需要在指定日子時間到警署報到。
  • 人事擔保是指由擔保人(必須為成年人) 承諾以指定金額(不用立刻繳付)替被捕人士作擔保。擔保人有責任確保被捕人士準時到警署報到,假如被捕人士棄保潛逃,擔保人有可能被法庭要求繳付全數擔保金。
  • 警方會發出擔保紙給予保釋人士。擔保紙上列明保釋條款、到警署報到的日期時間及報到時聯絡的案件主管。
  • 如被捕人士在保釋期間再犯事,會被馬上收押及不能保釋。
  • 如被捕人士未有準時到警署報到,有機會被通緝或馬上收押及不能再保釋。
如被扣留在收押監房,一般情況下都會在下一個法庭工作日上庭。被扣留人之權利列明在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中,這份文件會展示於警署會面室的顯眼位置。警方必須在進行問話前向羈留人士解釋有關權利,並將此文件的副本給予該人。 青法網提提你 羈留人士的部分重要權利包括 通知家人或朋友被扣留之情況。 和家人或律師見面 (通常會被批准除非見面過程會對警方之調查造成不合理延誤或引致司法不公)。 諮詢法律意見 (通常會被批准除非諮詢過程會對警方之調查造成不合理延誤或引致司法不公)。 獲供應食物飲料,並在有需要時獲得醫療協助。 取得替換衣服。
18歲以下初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有機會不被起訴,由警方安排接受警司警誡。被捕青少年不用上庭接受審訊。
如被正式起訴時,案件主管會告知被捕人士有關決定並發出起訴紙。起訴紙上列明被起訴罪行、上庭地點日期時間及使用當值律師服務的方法。
少年法庭專門處理10至16歲以下少年犯或兒童犯。除了謀殺罪和誤殺罪外,如果犯案者為10至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案件都會交由少年法庭審理。香港現有五個少年法庭,分別設於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荃灣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及屯門裁判法院。

上庭前準備

尋求律師的協助

上庭前先澄清是否打算認罪。如果選擇不認罪可找私人律師為打官司作準備。在一般情況下,如支付不了昂貴的訴訟費時,可選擇在第一次上庭當天在裁判法院的當值律師計劃法庭聯絡處尋求當值律師協助。第一次當值律師服務是不收取費用,如想再使用該服務便要在下次上庭前到當值律師計劃法庭聯絡處接受入息審查繳交一次過定額手續費五佰元。在個別情況下手續費可被豁免(例如綜緩人仕),綜緩人仕也可以先準備有關文件以作申請。

準備求情信:如果選擇認罪,求情信可以向法官求情以期望減刑。求情信可以透過家人、老師、社工、僱主、同事、教會等人士取得。

重新規劃人生:在一般情況下,求情信是作為法官判刑參考的指引。不過建議青年人重新規劃人生,才能避免日後重犯過錯。而且,在求情時也能告知法官自己有什麼實際的行動去悔改,例如找到工作。如青年人想重過新生,可盡早聯絡我們,讓我們的社工一同與你規劃人生。

留意衣著、儀容及守時:建議青年人穿上校服或整齊的衣著,不建議穿短褲、背心及拖鞋等的衣著。另外,如頭髮有染色建議將髮色染回黑色。

建議青年人通知家長和社工陪同上庭

第一次上庭

建議青年人在早上9時前到達裁判法院,並前往當值律師計劃法庭聯絡處報到(如有私人律師除外)及等候與律師會面。律師會跟據指示作出相應法律建議及行動。如果有求情信,可在這時轉交給律師,以便有需要時由律師代為求情。

在案件首度提堂當日,當值律師計劃法庭聯絡處會安排律師代表被告人而無須通過入息審查。如被告人欲在其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律師出庭辯護,則須到法庭聯絡處接受入息審查。通過入息審查後,被告人須繳付五佰元的定額手續費。在個別情況下手續費可被豁免(例如綜緩人仕),綜緩人仕也可以先準備有關文件以作申請。

見完律師後一般已經掌握案件的發展,再不用「估估下」。如果情況不樂觀心情自然難以面對。這時最重要是舒緩情緒,建議可以與家人、朋友、社工交流自己的感受,又或早些在法庭等候以聆聽別人的案件也是舒緩情緒的一種方法。

當案件開審時,法庭書記會讀出你的案件編號及姓名,代表你的案件開審。這時你需要站在庭內,裁判官會決定繼續在裁判法院審理或移送到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審理案件。

在正式審訊時,控方會提交公訴書給法官,而被告要回答控罪,認罪或不認罪。

控方律師會先作開審陳詞,然後由控方證人接受訊問、盤問及覆問。辯方律師會作出被告無需答辯的陳詞,法官/裁判官會裁定被告是否須要答辯。如果被告被裁定須要答辯,辯方律師便會展開答辯,並且傳召辯方證人接受訊問、盤問及覆問。最後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等候法官/裁判官作出裁決。

被判無罪
被告會當庭釋放,保釋金、電話等有關物品可以領回,而案件正式完結。

被判有罪
律師先會協助你求情及爭取對你最有利的報告或判刑,例如呈交求情信。同時,法官也給予機會聽取被告自己的求情或家長的求情。法官會在聽完求情後會先取報告以作判刑參考。報告可由不同的單位撰寫及作為法官的判刑考慮。包括:感化官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戒毒所報告等。

程序圖

香港法律訂定刑事程序的基本原則,一方面要確保破壞社會安寧的罪犯得到懲罰;但亦需要確保當事人在未判罪之前,能維護基本人權及得到公平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