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於1990年獲發滿意紙的丁屋,賣方是否仍須補繳地價才能轉讓給非新界原居民?
轉讓丁屋需否補地價,首先是看買家是不是享有仍未行使丁權的原居民。若是,則毋須補繳地價。其次是視乎該丁屋所處的土地的性質而定。不同土地有不同的轉讓限制。
總的來說,可分為兩大類別:(1)以私人協約方式由政府批地取得的土地,申請牌照(即撥地建屋牌)興建的丁屋,永久限制轉讓;(2)以私人土地,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即私地建屋牌)興建的丁屋,轉讓限期則一般為5年。
類別(1)的丁屋,因原居民可以免費,或以極優惠價格,獲得建屋的土地,該等丁屋,於發出滿意紙後任何時間出售,都必須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批約內的永久轉讓限制,若申請獲批,需補足地價。
補繳地價的金額,為已支付的優惠地價,與該土地申請出售當天的十足市價,兩者之間的差價。類別(2)的丁屋,於發出滿意紙後首5年內出售的,須向地政總署申請。若申請獲批,必須繳交所需的地價。但滿5年後出售,即使出售給非原居民,也毋須補繳任何地價。
上述個案的丁屋單位,若是以原居民自己私人的農地申請,獲批免費建屋牌照興建的,即屬類別(2)的情況。交易時,滿意紙發出已逾26年,根本不存在補地價的問題。
有意購買丁屋的人士,必須留意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及補地價這一不可忽略的因素。只要明瞭上述的區分原則,就可清楚賣方需否補地價。
黎耀權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