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禁錮 (False Imprisonment) 這法律概念在遠古的普通法制內已存在。經過案例發展至今,香港案例將它確立了以下的舉證元素:(i) 須有實際真確事實的禁錮;和 (ii) 沒有合法拘禁權利作禁錮的辯解。 禁錮是指人身自由被限制。可以是界限和地域性的,但不一定指關押 (Incarceration) 。 它也可以指在公眾街道上進行禁錮。例如,在澳門輸錢欠債後被押返回港而受到不願意人身自由限制。押返過程是可以構成禁錮的事實。 「非法」是指禁錮者沒有合法拘禁權利以及受害人不願意接受人身自由限制。
如符合上述舉證元素,禁錮就是非法。換言之,合法禁錮是指人受到法庭裁決或法律賜予機構(一般指執法部門)拘禁的權利。 在這領域下,個人願意或不願意接受禁錮是沒有關係的。 同意或不同意接受禁錮只是當執法機構或施禁者超越法律權限時才能產生作用去決定究竟禁錮是否非法。
使用工具如鎖鏈繩索
舉證責任落在被禁錮人士一方。一般較難確立人與人之間的非法禁錮行為,除非禁錮者使用工具形式例如,鎖鏈繩索,或以上提及過的押送形式當中,一般會涉及恐嚇勒索罪行。
至於補償方面,如禁錮屬刑事罪行,受害人或其親友應盡早尋找執法人員協助。如遇上執法人員或施禁者超越法律權限,可以從兩大方向進行追究: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 (拉丁文為 Habeas Corpus) 即要求法庭頒令立即釋放被禁錮人士,和/或入稟法庭追討金錢損失。
要注意,前者的追討對象必須是執法部門和受害人仍在關押中方可進行。 但後者的金錢損失追討屬民事訴訟,可以建基於刑事的非法禁錮行為而提出的。 原告人即被禁者是不須證明實際損失有多少才可提出此民事訴訟,因為這類官司本身已是可訴訟性的 (Actionable per se)。 法庭會評估名義上的損失金額。 但如果要法庭評估可觀的損失金額,那原告人就須拿出具體證據說服法庭了。
朱健榮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