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讀者也想知道作為一家公司的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公司的法律責任?這視乎該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或無限責任公司。由於無限責任公司並不是獨立法人,因此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承擔該公司的所有責任。舉例說:如一家無限責任公司無力償還其債務,該公司的股東有責任清償該公司所有到期的債務,所以公司的債權人有權向該公司的股東追索。
如果該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因為有限公司是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一般情況下,該公司的股東的責任只限於繳付該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對應的股本金。舉例說︰如一股東持有A 公司價值一萬元的股份,在他完成繳付全部一萬元的股本金後,在法律上他沒有責任去清償該公司的債務,同時公司的債權人亦沒有權利向該公司股東追索。這也是在公司法下的「獨立法人」原則的基礎。
可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法庭有權力去判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也需承擔公司所發生的責任,而可稱為「撕破公司面紗」。這些情況包括:股東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進行欺詐;以公司作為逃避已存在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的工具;或利用公司的獨立法人的法律地位為不正當的行為作為掩飾等。
即使如此,基於公司法下的「獨立法人」原則,法庭也不會輕易撕破公司的面紗,使公司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在一香港上訴法庭案例 指出,法官認為以公司架構來規避某些法律責任的發生並非不妥當,因此法庭沒有權力為了實現有關的法律責任以撕破公司的面紗來推翻有關的架構。
屈麗安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