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調查發現,香港現時常見販運及管有(服用)危險藥物有三種,它們分別為「氯胺酮(Ketamine)(俗名:K仔)」、「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Ecstasy)(俗名:狂喜、忘我)」及「海洛英(Heroin)」。香港法院根據有關案例就上述3危險藥物作出以下判刑指引:
1. 「狂喜、忘我」及「K仔」
根據香港上訴庭合併案例CAAR7/2006及CAAR126/2007,「狂喜、忘我」及「K仔」是一種治療精神異常的藥物(Psychotropic drug),亦是現時很多21歲或以下青少年常服用的危險藥物。在很多情況下,青少年會將上述兩種危險藥物交替服用。在濫用服用「狂喜、忘我」及/或「K仔」後,會有很大機會導致服用者在心理上倚賴(psychological dependence)該兩種危險藥物。該案例中的法官認為「狂喜、忘我」與「K仔」性質相近,在判刑上應作出一致指引。鑑於舊有的案例HKSAR v LEE Tak-kwan [1998] 2 HKLRD 46只就Ecstasy作出判刑,並且年份亦相隔很遠,所以法官將舊有的判刑修訂如下:
數量 | 判刑 |
1. 1克或以下 | 法官酌情處理 |
2. 超過1克至10克 | 2至4年 |
3. 10至50克 | 4至6年 |
4. 50至300克 | 6至9年 |
5. 300至600克 | 9至12年 |
6. 600至1000克 | 12至14年 |
7. 超過1000克 | 14年以上 |
轉載自香港律師會《法律通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