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私隱問題與我們息息相關,相信讀者對去年底(2016年)有的士司機將乘客餵哺母乳的相片上載到社交媒體仍然記憶猶新,事件再次喚起大眾對保護個人資料私隱的關注。究竟《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何時適用?若相關行為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便屬收集個人資料並受該條例監管:(1)相關行為涉及故意收集及編纂個別人士的個人資料;(2)該等資料可識辨其身分;及(3)該個人身分對資料使用者就其收集資料的目的而言為重要的。
市民作為個人資料的提供者,應仔細閱讀私隱政策及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從而了解資料收集的目的、用途及資料使用者是否有權將個人資料轉交第三者以用於後者的直接促銷。同時,市民須清楚自己在該條例下擁有隨時要求查閱、更正個人資料及拒絕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活動的權利。
除保障自身私隱外,市民亦須避免侵犯他人的個人資料私隱 ,例如於家中安裝攝錄裝置以監察外傭的活動,此涉及不少私隱問題﹐市民應小心誤墮法網。資料使用者必須遵守該條例,尤其當中的六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個人資料的收集目的及方式、準確性及保留期間、使用、保安、資訊提供及查閱。雖然原則沒有規定需要認識資料當事人或取得其同意方可收集其個人資料,但資料使用者必須慎重考慮是否有真正及合理的需要收集該等資料,並須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之目的。資料使用者亦須安全妥善處理收集的個人資料,盡快刪除沒有需要的資料。
違反保障資料原則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讀者應對有關法律多加認識。
劉永雄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