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後稱「陳先生」)提到他公司的僱員手冊說明如果員工上班無故遲到多過兩分鐘將被視為嚴重違規,而在這情況下公司可以毋須給予員工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雖然該僱員手冊很苛刻,但實際上陳先生的同事有時也會遲到而公司也從來沒有對這些員工說過甚麼。可是陳先生也想知道如果他有一天他真的無故遲到多過兩分鐘,公司可否即時解僱他而不付任何代通知金。
其實根據香港僱傭條例第9條,僱主只可以在以下情況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1)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2)僱員行為不當;(3)僱員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4)僱員慣常疏忽職責。僱主也應留意,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只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可採用。因此,在陳先生的個案內,如果僱主確實因為一個僱員無故遲到多過兩分鐘而即時解僱他,僱主很難單單依靠僱員手冊內的條文說服法庭僱主的解僱是合法,因為在斷定解僱是否合法時,法庭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1)一個僱員遲到多過兩分鐘是否真的構成嚴重的過失(法庭會獨立考慮,而不會單單依靠僱員手冊內的條文);(2)僱主有否多次警告僱員(最好以書面警告);及(3)僱主的行為是否對所有遲到/違規的僱員一視同仁。
僱主即時解僱而不付任何代通知金是嚴重的紀律處分,僱主不應該只依靠僱員手冊內的條文。另外,如果法庭裁定僱主的解僱是不合理,僱員有機會向僱主作出申訴。如有疑問應先徵詢勞工處及律師意見。
杜軒榮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