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人認為,註冊結婚之後,只有「離婚」才能夠讓自己回復單身身分。其實,法律上還有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這回事。
曾經有一位女士,她原本打算離婚,原因是男方在婚後三個月便告訴女方,他並不想與她繼續共同生活,並且與另一位男士過從甚密,即使女方無法確認該名「男性友人」是否他們之間的第三者,但女方已經傷心欲絕,並希望以「不合理行為」申請離婚,盡快一刀兩斷。
包括無能力圓房
後來,她與任職律師樓職員的朋友傾談時,透露自己與男方從未發生性行為,因為男方多次以疲倦或心情不好為由而拒絕,所以朋友提示,根據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20條,凡屬在1972年6月30日之後締結的婚姻,婚姻關係任何一方故意拒絕圓房以至未有完婚,另一方可以據此而可使婚姻無效 (nullity of marriage)。比離婚 (divorce)更徹底、更有幫助,可以還原申請人未婚者(spinster 或 bachelor)的單身人士身分,避免了「離婚人士」的標籤。
還有其他理由可以支持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其中包括(1)一方無能力圓房、(2)其中一方由於威逼、心智不健全等原因而不是有效地同意結婚、(3)婚後發現對方隱瞞結婚時患有可傳染的性病,或(4)女方在結婚時已懷孕,而其所懷身孕並非男方骨肉等等。
婚姻理應是莊嚴而神聖,並且關乎一生一世的承諾,無論是離婚判令還是婚姻無效判令常理中皆非任何一方所預計到的事情。
顏曉婷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