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麥先生查詢,數月前以女友個人名義購入一個一手物業單位,當時原意作為日後婚姻居所。雙方同意物業共同持有,麥先生獨自支付首期及負責其後的按揭供款,女方則同意會在婚後支付生活費等其他開支。以女方的個人名義購買是要避免繳付雙重印花稅。可惜一個月前雙方因意見不合而決定分手,沒有結婚。麥先生最近得悉女方計劃出售物業,他希望知道可如何阻止女方賣樓及取回樓款。
由於每個個案都要按其事實去分析,筆者在此謹作原則性的簡介。首先麥先生要確定想取回物業的權益,還是要追討所付出的款項。若屬前者,應盡快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阻止女方出售物業,並向女方發出傳訊令狀,要求法庭作出命令宣告,裁決麥先生為該單位的實益擁有人。還要登記令狀在物業地契上為待決案件,警惕買家該單位有訴訟爭議。
該物業雖在法律上是女方持有,但麥先生可爭拗他才是實益擁有人。按麥先生所說,雙方在置業時有聯權共有的意圖,而且是基於要結婚的前提,他從來沒有打算向女友作出饋贈。麥先生可以「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 的法律觀點提出,以首期及按揭供款向法庭舉證該物業的擁有權由女方代麥先生持有。女方也可以雙方意圖是各佔一半業權作抗辯理據,及考慮以曾支付該物業的管理雜費等作為相關舉證,以此爭取其中一半權益。屆時法庭會分析雙方意圖、法律觀點、各方的舉證及事實作出裁決。
麥先生的情況較緊急,建議應盡早聘請律師作出追討部署。
筆者也要提醒讀者為避免繳付雙重印花稅所作出特別安排或會面對的風險。
蕭艷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