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更有效防止有人利用複雜的企業架構進行洗黑錢及逃稅等活動,及使香港能滿足由 「財務特別行動組織」(簡稱FATF)訂立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國際標準,政府通過訂立《2018 年公司( 修訂) 條例》,要求私人有限公司須披露其實質擁有人並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3月1日起生效並修訂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中。

在修訂條例生效前,《公司條例》只要求香港成立的私人公司披露其成員、董事及公司秘書的有關詳情,但沒有要求公司披露最終實益擁有人的身分及詳情。在修訂條例生效後,除了以上披露外,香港成立的私人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並須把登記冊保存在公司的登記地址或指定地方,以便執法人員查閱。登記冊須記錄重要控制人的有關詳情,而公司亦有責任分辨其重要控制人及更新登記冊。

一般來說,如持有私人公司25%或以上已發行股份或25%或以上表決權,或有能力影響或控制公司(包括委任或罷免公司過半數董事),會被視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並須登記。須登記重要控制人可為個人或法律實體。就須登記法律實體而言,公司只須登記在企業架構鏈位於緊接其之上的法律實體便可。

如沒有按照要求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有關公司及其負責人會被罰款。如果公司及其負責人明知或枉顧實情地在登記冊上填寫具誤導性、虛假或具欺騙性資料,會被罰款甚至監禁!

因此,公司須謹記遵從有關重要控制人的法律要求,共同使香港成為一個透明及有公信力的國際金融中心!

《2017 年公司(修訂) 條例草案》下

 

朱柏陵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