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相信對大部分人而言,是對自己的伴侶的一個長期承諾。有一些人會給對方買一些定情信物,然後先訂婚,再待一段時間才正式註冊結婚。

對於「訂婚」與「結婚」的法律關係,法例是有不同的處理。在《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23章)(後稱「該條例」)第23(1)條內訂明,關於兩人所訂立與對方結婚的承諾,在法律上是並無一般合約的效力,任何人不得就對方違反承諾而提出訴訟強制執行。

雙方在財產上的協議亦受該條例第25條規管。如結婚協議的一方將財產饋贈予協議是有條件的,而條件是如果結婚協議終止,該財產亦必須歸還,則不得僅因協議的一方是提出終止協議的一方而致不能討回該財產。對於訂婚指環的饋贈,該條例第25條首先推定其為無條件的饋贈,但是如果饋贈人能夠證明饋贈指環是附帶條件的,明確地或隱含地訂明若不結婚就要歸還的,那麼上述無條件饋贈的推定亦可以被推翻,饋贈人可要求索回訂婚指環。法庭會就每個案件中不同的事實作出裁決。

在訂婚的時候,相信沒有人希望關係破裂。話雖如此,倘若已訂婚的雙方發生爭執,而最後關係破裂,根據該條例第24(1)條,凡結婚協議終止,《已婚者地位條例》(香港法例第182章)第6及7條授權法官解決夫妻間關於財產的爭議,亦適用於訂婚協議雙方之間關於財產的爭議或協議一方提出關於財產的申索。依據第24條提出的申請,有關人士必須於結婚協議終止起計3年內提出。

 

陳曉菁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