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下稱「該條例」)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其保障範圍涵蓋精神紊亂人士及弱智人士(兩者合稱「患者」)。該條例所定義的弱智人士為低於平均的一般智能,智商70或以下的人士。患者家屬可按該條例申請委任「監護人」和/或「產業受託監管人」,以尋求協助。

「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圍繞患者的福利。根據該條例第44B(1)條,監護人可決定患者的居住地方、應接受的治療及代患者持有、收取或支付在該監護令中的指定款項等。該指定款項的每月上限不時修訂,但數額不可超過政府統計處所發表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按季統計報告中的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申請前14天內親自見過患者的親屬、社工或醫生等可向監護委員會作出監護人申請。監護委員會可按該條例第59M條考慮就年滿18歲的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提出監護申請,並決定是否作出監護令。首次發出的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1年,以後每次續期不超過3年。

「產業受託監管人」則著重於管理患者的財務資產,但根據該條例第12條,其權力並不包括出售或以按揭形式抵押資產(上述事項須根據第10B(1)(b)條另外向原訴法庭提出申請),亦不可將任何不動產出租,租期不超過3年則例外。產業受託監管人沒有每月代患者持有、收取或支付款項的上限。患者親屬或監護人等均可向法庭作出產業受託監管人申請,法庭會就申請進行研訊審批並按該條例第11條委任法庭認為合適的人士成為產業受託監管人。該受託監管人受法庭監督,沒有固定任期,而法庭會根據該條例第12條不時向其作出命令及授權。

唐瑋綸見習律師*
黎蒑執業律師
*編者按:唐瑋綸律師現已成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