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有一位朋友,陳先生,告訴本人他受僱的公司(下稱 “公司”)最近收到一個前供應商的信件,聲稱供應商的財務部最近查閱以往的記錄的時候發現,陳先生的公司尚欠供應商港幣200,000元,而該筆欠款是關於供應商在十多年前向公司提供貨物的尾數。相關同事已離職,而陳先生亦找不到相關資料,因此陳先生不知應該如何處理。經查問後,陳先生確認該供應商最近8年也沒有和公司有任何往來,而供應商在最近8年也沒有向公司追收過任何欠款。

根據《時效條例》第4條,一些基於簡單合約的訴訟,如申訴人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內不提出訴訟,除非有特殊情況,申訴人將喪失提出訴訟的權利。因此,就算公司在十多年前真的沒有向供應商支付港幣200,000元的尾數,供應商也很有可能因為《時效條例》的限制而不能向公司追討該尾數。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基於蓋印文據(instrument executed under seal)(例如:契據)的訴訟,訴訟期限將是12年而不是6年。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該6年期限內,欠款方向債權人承認該欠款的存在或向債權人支付部分欠款,申索期將自動重新計算。因此,如有人或公司欠各位讀者任何款項,讀者應該在付款到期日的6年內向欠款方提出訴訟或要求對方以書面承認該欠款的存在及支付部分欠款以便將申索期延長。

《時效條例》另外亦有條例定明其他類型申索的期限(例如:人身傷害的申索期限為3年、侵權行為的申索期限為6年等)。如讀者有需要可向律師查詢。

杜軒榮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