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可享有薪產假?

相信一般香港人都聽過產假「前四後六」,亦明白「前四後六」是指孕婦的產假由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至分娩後6星期為止。但究竟如何才可享有有薪產假?產假又是否必須「前四後六」?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下稱 “該條例”)第12(1) 條,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最少18小時,並就懷孕及擬放產假一事通知僱主,該僱員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的產假。但讀者需留意,上述的產假是無薪產假。根據該條例第14(2)條,懷孕僱員可享有有薪產假,若僱員在產假開始前已連續受僱於該僱主滿40星期,並就懷孕及擬放產假一事通知僱主。如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說明其預產期或分娩日期,僱員亦須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其實,產假並不一定只限為10星期。該條例第12(2)(b)條訂明,如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更可享有由預產期翌日起至確實分娩日期為止的額外產假。如僱員不幸因懷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亦可獲額外4星期的無薪產假。按第14(3A)條,懷孕僱員的有薪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為僱員在產假首天前十二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僱主如不讓懷孕僱員放產假,或不支付僱員產假薪酬,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

那麼懷孕僱員可自行決定其產假的開始日期嗎?根據該條例第12AA條,懷孕僱員是可以選擇一個在預產期前不少於2星期而又不多於4星期的日期開始其產假,但前提是需要獲得僱主同意。如果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其建議的日期未得到僱主的同意,懷孕僱員便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如僱員在放產假前分娩,其產假會由實際分娩的日期開始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僱員須按該條例第12(5)條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向僱主說明其放產假的打算。由此可見,產假並不一定是「前四後六」的。

 

唐瑋綸見習律師*
黎蒑執業律師
*編者按:唐瑋綸律師現已成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