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司機有甚麼刑責?

香港地少人多,一不小心便容易發生交通意外。但究竟有多少駕駛人士熟悉在發生交通意外後,司機應該採取的措施?

其實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56條,遇到交通意外後,司機的第一個責任是要停車。如司機在遇到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如果該意外不涉及任何人受傷或第三者財物損毀,司機可以選擇(1)與對方交換聯絡資料(即其姓名及地址、車主的姓名/名稱及地址、和其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或(2)如司機因任何理由不提供上述的聯絡資料,則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

但如該意外涉及任何人(包括司機)受傷,則司機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除非司機由於在意外中受傷以致不能照辦)。

請注意,上述的報警責任是需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警,所以並不代表司機只需要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報警就馬上會被當成已履行了其報警的責任。如司機有責任但並未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報警,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最後,司機在與對方交換資料時有責任確保其所提交給對方的資料的正確性。如司機在提供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15,000元及監禁6個月。

 

羅日陽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