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最近有讀者收到銀行就《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下稱「條例」)更新信用卡合約條款的通知書。讀者希望了解條例的內容及須注意之處。自條例於今年(2016年)1月1日生效後,應就各種合約(如租務合約、按揭契約等)作出審視,查看是否需要即時或續約時作出修改。

在《普通法》框架下,合約相互關係原則(privity of contract)只容許立約各方享有合約下的權利,非立約方不能強制執行別人所訂的合約。假如甲與乙訂立合約由甲向第三方(非立約方)授予利益,即便甲沒有履行承諾,基於合約相互關係原則,第三方不能直接起訴甲方。由此可見,合約相互關係原則有時會扭曲立約方的意願而未能充分保障第三方的權益。

改革合約相互關係原則

有見及此,條例旨在改革合約相互關係原則,允許第三方在以下情況強制執行合約條款:(一)合約明文規定第三方可強制執行其權利,或(二)合約某條款看來是賦予第三方一項利益,而立約各方意欲令該第三方可強制執行該條款。條例亦規定合約須明確識別該第三方,如列出第三方的姓名(例:「陳大文」)、某類別人士(例:「後續擁有者」)或特定描述者(例:「甲的代名人」)。

若立約方無意賦予第三方任何合約下的權益,又有何對策?根據條例第4(3)條, 如第三方強制執行有關條款非立約人用意,則第三方不可強制執行合約的相關條款。為表明立約人用意,立約方可在合約訂明該條例不適用或第三方不能享有條例下強制執行合約任何條款的任何權益。上述是條例的內容摘要。筆者建議立約方於合約適當地加入保障自身利益的條款,以免日後對簿公堂。

黃永昌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