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判囚

讀者李先生是保險從業員,聽聞近日有同行因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 被判監禁,希望獲得有關資料以免在工作上違例。

根據該條例第50B(1)(c)(i)條,任何人向專員作出該人知道屬虛假或不相信屬真實的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事件源於2012年10月個人私隱專員 (「專員」) 處理的一宗投訴個案。投訴人指購買保單時一名保險代理 (「該代理」) 用不公平手法取得其個人資料。投訴人在2012年首次提供個人資料給予當時在保險公司A (「A公司」) 任職的該代理。後來該代理轉投另一間保險公司B (「B公司」) 工作,再游說投訴人購買新的保單,但該代理沒有披露自己已轉職到B公司,而該保單是由B公司發出。

投訴人指該代理誤導她。該代理在回應專員的查問時訛稱他是由A公司指派他向投訴人提供服務。但A公司否認該代理的聲稱。因該代理向專員提供虛假資料,專員把此案交由警方作刑事調查。

警方在調查後發現部份關於保單的文件不是投訴人所簽署。該代理因違反該條例第50 B(1)(c)(i)條而被起訴。該代理認罪後被判監禁四個星期。該條例自1996年生效以來,上述案件是本港首宗因違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被判監案件。但值得一提,該案件並非涉及違反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或與其有關的執行通知。

另外,該條例第64條亦訂明任何人蓄意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用以謀取利益或導致資料當事人受損失,亦可構成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1,000,000元及監禁5年。

黃麗顏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