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於LKW訴DD (FACV No.16/2008) 一案詳細地剖析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192章)第7條的用法,並為有關離婚後財產分配的法律作出澄清。筆者將簡介法庭行使第7條酌情權時所考慮的原則和步驟。
四大原則
(1)行使第7條下酌情權的首要目的為達致公平的資產分配。(2)法庭不會因雙方在性別或家庭角色上的分別而以歧視或偏幫任何一方。(3)法庭會仔細考慮 「平等分配資產」的準則,在有清晰和充分理由支持下方能偏離該準則。(4)法庭不鼓勵任何試圖深入回顧婚姻失敗的做法,也不會細緻入微地翻查雙方婚姻時的行為、對家庭財產的貢獻等。這做法不但會浪費雙方時間和訟費,亦不利於促進雙方和解。
運用第7條的五部曲
(1)法庭會先確定雙方現時擁有的所有資產,根據第7(1)(a)條規定,法庭在辨清雙方資產時必須顧及雙方現在及可見將來擁有的收入和其他財產。(2)假如總資產值不足以滿足雙方及子女的經濟需要,法庭便不能行使平等分配資產準則,但會按雙方及子女的經濟需要作分配。法庭會以寬鬆的尺度(包括但不限於參考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評估有關的經濟需要。(3)假如在照顧雙方經濟需要後仍餘有資產,法庭一般會運用「平等分配資產」準則去分配雙方的總資產,除非任何一方有清楚及充分理由支持偏離該準則。(4)在考慮應否偏離 「平等分配資產」準則時,法庭會考慮雙方的行為和案件所有情況包括第7(1)條(a)至(g)項列出的因素,如雙方的資產來源、經濟需要及對家庭的貢獻、婚姻期的長短、任何一方因婚姻的解除而喪失的利益(如退休金)等。(5)最後,法庭會釐定雙方總資產如何分配。
梁錫濂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