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自1845年引進香港,陪審團制度一方面讓社會各界人士有機會以其人生經驗和智慧貢獻法治的促進,另一方面讓與訟各方得到由同一社會人士審訊裁決的機會,確保公義得到實現。

 

誰人合資格出任陪審員

根據現行法例,只有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才有資格出任陪審員:(1)年齡已達21歲但未達65歲;(2)精神健全而無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情況;(3)具有良好品格;及(4)對在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所具有的知識,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

如果你收到有關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的通知或出任陪審員的傳票,但希望獲得豁免,你可以盡早向法庭提出申請。根據《陪審團條例》,須予豁免出任陪審員的人士包括(1)司法部門及紀律部隊的公職人員;(2)執業律師以及其文員;(3) 醫生、牙醫、獸醫、藥劑師及化驗師;(4)每日出版的香港報章編輯及職員;及(5)全日制學生等。

假若無資格或應予豁免的人士被選為陪審員,而在他向法庭宣誓出任陪審員之前又無人提出反對,則該人士仍可擔當陪審員的角色,其後受審者不得以此瑕疵為理由,質疑該陪審團所作出的任何裁決。

 

僱主切勿解僱扣薪歧視

香港法律對出任陪審員的僱員有清楚列明相關保障。法例規定,任何僱主不得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一經定罪,有關僱主可被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個月。

潘雅文執業律師*
*編者按:潘雅文律師現並沒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