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無效──贍養費的追討

曾接觸一個個案,女方十多年前與丈夫離婚,獲頒贍養費命令,但男方多年來沒有履行責任,現女方面對經濟困難,希望透過法律途徑向對方討回所有未繳的贍養費。

這甚為難!一般而言,獲判經濟給養的一方可隨時追討自欠款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內逾期未繳的贍養費(包括在審訊期間的贍養費、離婚案中對婚姻一方或子女的經濟給養等),但《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2條清楚列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請追回超過12個月前的贍養費,必須先得到許可,才有權透過法庭執行繳付欠款。法庭有權限拒絕、批准或免除欠款。

一般而言,除非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說服法庭行使酌情權,或能證明案件背景特殊,否則法庭不會干預。

 

贍養費屬「應急錢」

這原則源遠流長,其理據是,贍養費某程度上是應急錢,若獲判經濟給養的一方能容忍超過一年才提出追討欠款,表示他有辦法應付生活而無須倚賴該些金錢。

雖然法庭已考慮到現代婦女一般也有若干積蓄,可以合理地生活一段時間,隨著時代改變,法庭會靈活應用上述原則,但無論如何,法庭必會細心思考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有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及時 (即在欠款的12個月內)作出適當的追討行動以確立自己的權利,也會考慮申請人對耽延申請有何解釋。若沒有良好充分的理由,法庭不會接納申請人任由欠款累積。

甚麼是「充分理由」視乎每一件案件而定,但從過往的案例可見,可參英國案例 Russell 訴 Russell [1986] 1 FLR 465 及香港案件 L 訴 C FCMC 11799/1996,單純因為對方習慣不準時付款、對方移居海外、申請人沒能力聘請律師、不懂法律權利等一般不為法庭接受為特殊原因。因此,若遇有欠交贍養費,務必盡快處理,切勿拖延。

 

許文麗 執業律師*

*編者按:許文麗律師現並沒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