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業權問題(二)

上文探討了筆者一位已解除破產令的朋友,在破產前的部分業權將會被破產信託人出售以償還債務,而另一業權人(他的妻子)或會被諮詢是否願意贖回該半份業權。

朋友擔心現在才獲悉辛苦供完的物業將會被出售以償還債務,多年來累計的利息不是很高嗎?怎樣計算的?房子是與妻子聯名的,是一間公屋,現已供完貸款,能夠再抵押借錢嗎?

有關利息這個問題,多年累計的利息確實不少,根據《破產條例》第71條規定,有關債務視乎情形,可以是由破產開始時起根據《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第49條指明的利率 (現在是8%),或按合同適用於該債項的利率之較高者計算。債務人協議之借貸合同利息年利率有時可高達20%-40%,相當驚人。

另外,由於房子是公屋,一般來說,業權人未補地價前,未經房屋署批准不可以將物業抵押借貸,因為有關行為會牴觸地契中「未補價不能抵押或加按」的條款。非法將未補價資助房屋單位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予及協議,明顯地違反了《房屋條例》27A 條,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港幣500,000元及監禁1年。在個別情況下面對業權人一方破產及信託人可能強制出售物業的風險,業權人的配偶可考慮委託律師去信房屋署,試行申請准許在免補地價的情況下買入對方的半份業權。在此情況下,朋友的太太仍需要親友金錢上協助以贖回破產人(丈夫)的半份業權,以免物業被逼出售而失去居所。

 

何澤群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