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到管養權代表一切嗎?

一段婚姻結束時,子女往往是無辜的受害者,而父母在離婚過程中必須處理有關子女管養權的事宜。法庭在判決該等事宜時都會以孩子的福祉及利益作為依歸。

不少人對於管養權的意思有誤解 —— 他們以為擁有管養權的一方等同於孩子必須與其居住。其實,管養權是指父母在養育子女時對其重要事項所行使之權利,包括替子女選擇學校、宗教、醫療等。擁有照顧及管束權的一方就享有照顧子女日常生活的權利。沒有照顧及管束權的一方亦可享有探視權,即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

管養權令分為單獨及共同管養權令。其實,兩者的實質意義分別不大。不管是單獨或共同管養權令,父母應在養育子女的事宜上諮詢對方以尋求共識。若擁有共同管養權的父母就子女事宜未能達成共識,他們可向法庭索取指引。擁有單獨管養權的一方雖可在合理地考慮過對方意見的情況下作出最終決定,但對方亦有權向法庭申請反對此決定。所以,擁有單獨管養權令的一方並非可自行決定養育子女的重要事項。事例如下:

李先生和李太太三年前離婚,而法庭將兒子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歸李太太,李先生則享有界定探視權。一天,李先生得知李太太已替兒子安排入讀一所佛教小學。由於兒子自小已受浸基督教,李先生認為此舉不是以兒子的利益作為最大考慮,因而不同意此決定;李太太則認為,既然法庭判了兒子的管養權給她,她理應可自行決定兒子報考及入讀的學校。

即使李先生沒有管養權,他亦有權向法庭申請就兒子選擇學校的事宜作出判決。詳情請諮詢專業律師。

 

梁安澄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