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成立慈善團體,該團體必須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宗旨而成立。 麥納頓勛爵(Lord MacNaghten)在I T Special Commissioners V Pemsel一案中有關慈善宗旨的解釋被視為權威,慈善宗旨包括:
(a)救助貧困;
(b)促進教育;
(c)推廣宗教;及
(d)除上述之外,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慈善團體按上述首三項宗旨成立的,其推行的活動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進行,但按(d)項成立的團體推行的活動則必須有益於香港社會。此外,除非上述宗旨旨在使社會全部或相當大部分人士獲得利益,否則不屬於慈善性質。
慈善團體成立時必須草擬一份規管其活動的文書,說明慈善團體的宗旨及他們希望如何管理該慈善團體,最常見的組織有以下幾種:
(a)信託團體;
(b)根據《社團條例》(第 151 章)成立的社團;
(c)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註冊的法團;及
(d)根據香港法規而成立的團體。
具體文書的格式及內容比較複雜,大家可以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近年香港社企愈來愈多,產品及服務多不勝數。全港社企現多於500間,約六成半由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註冊的慈善團體開辦,剩下約三成半則以私人機構模式營運。
香港無特別針對社企的註冊制度,公眾因此難以辨別社企和普通企業的分別。英國及韓國等國家,對於社會企業的定義與法律都有一些針對性的要求,例如社會目標,銷售收入,資產轉移,紅利或股息的分配等。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屬下的慈善組織小組委員會就曾發表諮詢文件,提出重新訂立法律上慈善的定義。屆時社企在法律上就會有更清晰的定位。
徐若婷執業律師*
*編者按:徐若婷律師非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