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日常法律事務時,不時都會收到查詢,關於查詢者的親屬喪失了精神行為能力(該親屬以下簡稱MIP),而該MIP個別持有及/或與查詢者共同持有財產,例如樓房、銀行戶口等,以致在處理這些財產時出現僵局。
當出現這情況時,該MIP的親屬可根據香港《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第136章),向高等法院申請頒令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以便妥善處理該MIP的財產,例如樓房的租務、轉讓交易,銀行戶口的提款等。
根據該條例,可提出申請的親屬包括配偶、兄弟姊妹或其配偶、子孫等。如沒有任何親屬提出申請,則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法定代表律師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獲委任為該MIP的任何監護人可提出申請。
申請人必須按法定格式(原訴傳票)提出申請,並附有證據證明有理由須就該MIP的精神行為能力進行研訊。這包括(1)申請人預期建議產業受託監管人會如何處理該MIP的財產、監管人的背景、資歷及與MIP的關係等;(2)兩份醫生證明書;及(3)該MIP的家庭及財產證明書,以述明該MIP的財產性質和範圍,及所有可能受影響的親屬身份。申請人亦須向法院提交一份欲向法官申請的指令文稿,以供法官考慮和發出指示。
如申請人相信該申請可能受爭議,或該MIP的財產被錯誤處理或耗散,便須告知法庭有關情況。法官在決定是否批准申請人對該MIP的財務處理的建議時,會以該MIP的權益和需要為首要考慮。例如該MIP現時及將來所須的照顧的安排及費用,其親屬的生計和生活等。當法官批准該申請時,法官可頒令耍求被委任的產業受託監管人不時向法庭提交報告、帳目,以確保該MIP的權益和需要受到保障。
有關此申請的詳情,請向律師諮詢。
張翹欣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