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之後

當一對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戀人分手後,一些聯名或共同擁有的財產,該如何處置呢?

 

可移動財產

可動產是指任何非不動產的財產,例如珠寶、腕錶、汽車、手提電話等等。在交往期間,男女雙方可能互相饋贈一些禮物。若送贈禮物的一方視該可動產為一份禮物,而這份禮物已經在沒有條件的情況下送出並為另一方收下,贈送者在分手後並不能向另一方追討那些已送出的禮物。

但是,若贈送者能提出證據,證明作出饋贈時是受到欺詐、脅逼、或不當影響的話,法庭可能判定該項饋贈無效。換句話說,贈送者是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裁定該饋贈無效並要求取回該禮物。

 

不動產

不動產指土地、土地上的任何產業、權利、權益等(「物業」)。

在法律上,戀人若以分權共有方式購入物業,土地契約上會清楚列出雙方就該物業各自擁有權益的比例。因此,若他們在分手後決定將物業在市場上放售的話,在扣除按揭、稅項以及有關開支後,所得收益按契約上列出的比例分配便可解決。

若戀人當初是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購買物業,而分手後雙方就如何處置該物業不能達成共識的話,其中一方可按照法例第219章藉書面通知方式送達另一方將業權分割以及向土地註冊處作適當登記,然後向法庭要求把該物業頒令出售。

至於分割後的業權比例,根據案例,法庭一般會假設雙方各自擁有一半業權。倘若其中一方不同意將物業出售,又或對業權比例有爭議,事情將無可避免要交由法庭按個別情況及證據作出裁決。

訴訟費時、訟費高昂。筆者認為雙方應努力協商,解決爭議。雖然做不成情侶,也不一定成為敵人吧?

蔡穎德 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