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香港市民與內地人因「假結婚」而被檢控及定罪的個案愈來愈多。當中成功被定罪的原因除了執法部門努力外,竟然其一主要原因是假結婚配偶一方主動向警方舉報自首。這點不禁令人產生疑問,為何明知此舉會被起訴及被監禁仍然會毅然步入警署自首並甘願面對法律制裁?
根據過往法庭案例資料及筆者經驗,協定進行假結婚的一方(一般是擁有居港權身分的一方)會收取港幣數千至數萬元不等作為報酬。招攬他們的方式涉及廣告,親友,朋友或集團式招攬等等。不過,往往這些協定是口頭及模糊的。收取報酬的一方不知道其所提供之協助及參與程度有多少。很多時候,參與者在簽署結婚證書後才發覺須要配合對方一連串的申請程序,好讓內地一方能「辦妥」手續藉以符合其來港探親或家庭團聚之目的,該程序手續包括親身前往內地當局協助及證明關係。當他們後悔當日所作協議之時,臨陣退縮只會惹來更多滋擾、威逼甚至恐嚇之言語,此時,收取報酬的一方陷於進退兩難的局面,去與不去內地辦手續均涉及人身安全的問題,最後唯有選擇自首。
可是,此種自首情形也不能改變起訴及刑責的事實。他或她會被控串謀欺詐罪,亦即根據普通法和現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或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條例》第2(3)條和第6條提出起訴的罪名。被裁定干犯串謀欺詐罪的人,經定罪後可被判最高監禁14年,並須即時監禁。
在處理一宗由裁判法院上訴的案件[HCMA341/2011]時,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亦採納這類案件的一般量刑基準,應以監禁18個月作為起點。求情因素包括承認控罪,自首,協助控方出庭作證等等,至於自首是否可帶來刑期扣減是法庭行使酌情權的範疇,須視乎被告自首是否被法庭信納為出於真誠悔意及有助警方迅速結案,方可令法庭考慮扣減刑期。
朱健榮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