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於歐美開始流行的 「眾籌」成為創作人士的新募資平台。但進行眾籌前,有些必須注意的事項,否則便有可能觸犯法例。
首先,籌資者須清楚眾籌是否涉及向公眾作購買證券的要約。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除獲證監會豁免外,任何人發出廣告或邀請而知道是屬於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邀請或以股份或債權證向公眾作出要約,即屬違法。另外,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除非獲得豁免,就某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向公眾作出要約的文件,須受《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下的招股章程登記規定所規限。
眾籌平台則須注意,如眾籌活動或平台營辦的業務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受規管活動」,他們仍須履行申領牌照的責任。平台營辦者亦須留意,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亦同時受證監會的操守及其他相關規定所規限。最後,《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II部有關自動化交易服務及認可交易所的若干規定亦可能適用於眾籌活動。
眾投資者則須明白當中活動可涉及的重大風險,例如︰
.違責風險 – 投資項目可能失敗;
.流通性不足及股份價值被攤分──因所涉及投資可能只有規模很小或根本沒有二手市場,投資者可能難以平倉;
.平台關閉╱網絡安全;
.眾籌多以匿名方式進行,投資者須承受欺詐風險;
.平台在香港境外運作 -適用的法律保障可能較低。
雖然眾籌概念在香港尚未普及, 但要是眾籌平台得以善用, 可為香港的創意產業帶來新機遇。
楊名遠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