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涉及酒後駕駛事故日增,加重刑罰只是治標不治本之道,還是司機本身要自覺地為人為己,切勿酒後和醉酒駕駛。在最近一宗上訴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中,法庭指出許多被告是明知危險,所以他們應就此而被罰。雖然有時無需把觸犯交通條例的被告視作真正的罪犯,但不應輕易從寬。香港的〈道路交通條例〉治襲英國的道路交通法庭,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提高至10年,判囚與停牌2年的懲罰會同期執行。法庭會考慮案情整體情況量刑,分析被告的刑責 (culpability)因素、懺悔的態度、罪行對死者家人的痛苦和傷害。作阻嚇性的刑罰,以儆效尤。危駕引致他人死亡並沒有特別量刑準則。如果被告有自私和罔顧安全的行為,是應該加重刑罰。若被告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並免除受害人上庭作供,可以根據法庭慣例得到三分之一判刑折扣。
法庭會根據新量刑,考慮所有的因素,「重判」被告入獄,刑期以8個月至5年不等,將有助警惕司機小心駕駛。
另外法庭亦提醒死者家屬及傷者,可循民事追討賠償,經醫生評估及找律師協助,有時車禍對死傷者的身體和心靈產生嚴重創傷,無法重拾舊趣和復職,索償金額可高達數千萬元。
後車撞及前車是經常發生的交通事故。後車撞及前車並不自動等於後者駕駛不小心,法律是講求證據。「不證自明」此法律原則並不適用於刑事案。更重要的是司機應有正確的駕駛培訓,後車駕駛者須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採取一個能令他成功處理所有合理預期的交通突發事故,所謂「防範於未然」的緊急事故。除了法庭刑罰外,政府亦著重教育方法,推行駕駛改進計劃,鼓勵司機完成習作及通過測試,避免觸犯交通違例事項。
香港律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