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警司警誡?

有學生家長的11歲兒子阿明因在校內偷了同學的遊戲機被補,她諮詢應怎樣解決案件問題?甚麼是檢控?

所謂檢控,亦即正式落案,傳召犯事者上庭,經法庭審理判決。警方可以照一般案件處理,將少年犯人起訴交由少年法庭處理。同時家長可聘請律師與警方商討,以警司警誡的形式了結案件,案中阿明所犯的罪行輕微,年紀小可要求警司警誡,或向受害人道歉便可獲准不會予以檢控。

不檢控並不代表將事情姑息不了了之,最低限度,警方也會施行所謂警司警誡,警誡實質是警告的意思,事主必須事前承認有觸犯該事,否則警方不會這樣做。警司警誡雖然沒有帶犯事者上庭,因此未有給法庭定過罪,但是,犯事紀錄會存在於警方的檔案中,日後如果阿明再次犯事,警方是很容易從電腦將之找出的。警司警誡的措施,旨在讓警方就該名少年犯事人行使酌情權,不小題大做,而無須交由少年法庭審理。該名接受警司警誡少年人須接受警方的監管,而最長年期為兩年或直至十八歲生日。(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

案件是否適合進行警司警誡須考慮以下因素:

  1. 有足夠的證據檢控犯案人;
  2. 少年犯自願及明確地認罪;
  3. 少年犯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接受警誡;
  4. 罪行的性質、嚴重性及猖獗性;
  5. 犯案人的犯罪紀錄;
  6. 犯案人的家長或監護人的態度等因素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轉載自香港律師會《法律通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