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觸犯危險藥物條例

有關觸犯危險藥物條例

一名中六學生,就鑒於現時青少年吸食毒品猖獗,希望知道有關以下的資料:

  1. 曾吸食毒品是否犯法?
  2. 如何界定管有毒品及販運毒品?
  3. 有關管有及販運毒品判刑指引?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第8條《危險藥物條例》,吸食毒品是犯法的。如果有人舉報警方會進行調查,會否作出檢控則要、視乎證據而定。

管有毒品
有關管有毒品罪行,若任何人未獲第134章條例許可下(例如獲註冊醫生開出並給予的處方獲供應藥物)而管有危險藥物,例如被執法人員從他身上搜出毒品或從他管轄圍內搜出的毒品,便會觸犯管有毒品罪行。若搜出毒品的數量比較多時,不論該被搜出管有毒品的人聲稱是自己吸食,法院會考慮到箇中的潛在危害,換言之,有一部份的毒品給予其他用家。在這基礎上,法院會質疑被告人求情時所聲稱是自己吸食繼而在判刑上作出反映。有關判刑指引,管有毒品一經定罪,是有可能判即時監禁並循公訴程序可達監禁7年。

販運毒品
任何人在未獲得第134章下發出許可證,若販運危險藥物,提出販運或他相信該物質是危險藥物或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該物質是危險藥物,不論該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或將進口入香港或是否被確定據有或存在,一經定罪,循公訴程序可判罰款港幣 $5,000,000及終身監禁。

一般情況下,法官在判刑時,是會考慮不同種類的毒品,根據不同的案例所發出的指引作出判刑。

香港律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