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德沒有按時到專科門診打針,他在喃喃自語,沒有上斑,還聽到女孩的聲音,在他耳邊說著:「要玩你呀、點呀……」。阿德懷疑是鄰家女孩在「整蠱」他,便跟鄰居爭執起來。期間,他取出家中的菜刀弄傷了鄰居。阿德驚慌地丟了菜刀,跑到街上蹓連,沒有服藥,他的手在顫動著。他知道警方在找他,便聯絡筆者和他去自首。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阿德被控惡意傷人。由於案情嚴重,案件轉到區域法院審理。阿德知道律師費由家人支付,他想省點錢,希望認罪並盡快完結案件。他已預算了要坐監。法官聽罷律師的求情陳詞,便再三考慮精神科的報告。
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法官若信納專家意見,認為阿德精神紊亂,而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需要在懲教署的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內接受治療,法官可判阿德「入院令」。
若阿德監禁期滿後重投社區,法官關心的,就是社區內有沒有機制監督阿德按時服藥及覆診;否則,若他又再不打針,不服藥,鄰居的生活就會受影響。
法官要求專家在機制上再提供意見。精神科醫生建議日後由社康護士及職業治療師上門跟進阿德的情況,若有需要時,醫護人員會勸阿德入院治療。法官得知有關社康跟進機制,最終判處阿德監禁。
上述例證說明了法律的執行跟民生息息相關,其中精神健康就是必要關注的一環。雖然阿德認罪兼願意坐監,在執行之時,要考慮的因素郤是多方面的。
轉載自香港律師會《法律通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