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是否有罪?

有一位男士邀請朋友回家開派對,事後其同居女友發現他的一張相機記憶卡內儲存了一位女性朋友如?的片段,該女友懷疑男友趁開派對期間,在家裏暗中安裝針孔攝錄機偷拍女賓客如廁,於是報警。但警方看過記憶卡後指事發在「私人地方」,按現時法例不算犯法,這豈不是法律的大漏洞 ?

不錯,如一位女士走在香港的公眾地方時不幸被人偷拍裙底,一般偷拍會被控以「遊蕩罪」,即在公眾地方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或利益,有關行為即屬犯法,但在「私人地方」作同樣的行為就不能構成「遊蕩罪」了,現實上的確有需要作檢討及考慮修例。

說回上述讀者提及的例子,警方可追查是否牽涉未成年少女或有關片段是否已被發放,如有這方面的證據,則可以依據其他法例去懲治偷拍者,作出刑事檢控。

現行法例下,難以檢控在「私人地方」進行的偷拍行為,但被偷拍的女士仍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2條,就性騷擾的行為向平等機會委員會作出投訴,甚或根據該條例第76條就憑藉該條例第III或IV部屬違法的性騷擾行為,提出民事索償。

性騷擾的定義為:任何人(不如何描述其身份)

  1. 如:
    1. 對一名男/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2. 就一名男/女性作出其他不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男/女性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 或
  2.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男/女性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人即屬對該男/女性作出性騷擾。

偷拍的行為如符合上述(a)(ii)或(b)的條件,即可構成「性騷擾」。

就性騷擾而判給申索人的損害賠償,不論是否涵蓋其他項目的補償,均可包括對感情損害的補償。

香港律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