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常見罪行

犯罪成因分析
  • 緊張理論 (Merton, 1957) 指出,由於青少年欠缺合法的途徑獲取他們所想要的物質或感受,他們便會以非法途徑達到他的需要而滿足自己,例如盜竊。
  • 青少年亦會因為長期受制於父母、教師及僱主等的反覆教導及命令,因而產生對權威性的反抗心理。為了表現自己的支配能力和機智,對守法意識較薄弱的青少年便會進行盜竊,以贓物和盜竊行為在朋輩中炫耀自己 (陳孟瑩, 1986)。
  • 青少年進行盜竊原因包括為了獲得贓物(服飾、食物)以供個人使用、換取金錢以購買毒品或其它物品、無聊、尋求刺激和滿足、朋輩影響、和憂鬱 (Salmelainen, 1995)。
  • 青少年進行盜竊主要是受朋友影響或慫恿,其次為好奇、好玩,貪圖一時方便,或有報復和投機的心理 (郭淑媜, 1995)。
  • 黃成榮 (Wong, 2005) 的研究發現大部份參與店舖盜竊的青少年都是因為一時衝動而犯罪,他們在犯罪前都未有仔細地考慮到盜竊的得益、危險和後果。
  • 青少年容易受朋輩壓力而參與盜竊,有時為了證明自已的友誼和義氣,在不情願下也會聯羣進行盜竊。同時為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和減少內疚感,青少年會使用中立化技術理論 (Sykes & Matza, 1957) 中的技巧,例如否定責任、否定傷害性、否定被害等來自我調節 (Li, 2008a, 2008b)。

資料來源:
Li, J.C.M. (2008a) Theft and delinquency: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theories and practice. Hong Kong: City University Press [in chinese]
Li, J.C.M. (2008b) Neutralization techniques, crime decision-making and juvenile thiev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olescence and Youth, 14(3), 251-265 Merton, R.K. (1957) Social Theory and Social Structure. Glencoe, IL: Free Press.
Salmelainen, P. (1995) The Correlates of Offending Frequency: A Study of Juvenile Theft Offenders in Detention. Sydney: NSW Bureau of Crime Statistics and Research.
Sykes, G. & Matza, D. (1957). Techniques of Neutralization: A Theory of Delinquenc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2(6), 664-670
Wong, D.S.W. (2005) A Study of Children's Shoplifting Behaviour: Implications to Preventive Measure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dolescence and Youth, 12 (1-2), 49-68.
陳孟瑩: 泛論少年竊盜犯罪及防制。台灣: 觀護簡訊社,1985。
郭淑媜: 機車竊盜少年犯罪決策歷程與犯罪預防之探討。東吳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

被捕青少年人數統計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10-15歲被捕少年罪犯 2,233人 2,031人 1,867人 1,858人 1,050人 827人 544 人 464 人
16-20歲被捕青年罪犯 1,352人 1,271人 1,064人 1,189人 965人 690人  665人 676人
總被捕青少年 3,585人 3,302人 2,931人 3,047人 2,015人 1,517人  1,209人 1140人

資料來源:香港警察年報

資料來源:香港警察年報

  • 從2008至2015,各年齡組別被捕青少年均下跌。
  • 最多青少年因干犯店舖盜竊罪、其它雜項盜竊罪及其它行劫罪被捕。
  • 因店舖盜竊罪而被捕青少年中,女性約佔一半。
相關法律條文

盜竊罪

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搶劫罪

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1.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2.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處理贓物罪

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4條

  1. 任何人如(在偷竊過程中除外)知道或相信某些貨品是贓物而不誠實地收受該貨品,或不誠實地從事或協助另一人或為另一人的利益而將該貨品保留、搬遷、處置或變現,或作出如此安排,即屬處理贓物。
  2. 任何人處理贓物,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資料來源:律政司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個案分享

主角及背景

Amy,16歲中四女生,曾干犯盜竊罪並接受警司警誡。
Cindy,15歲中二女生,曾干犯盜竊罪並接受警司警誡。

事件

偷竊行為在青少年當中至為普遍。筆者曾與30名年齡介乎10至17歲干犯偷竊罪行的青少年進行半結構性訪談,了解他們在偷竊行為過程中的犯罪抉擇,發現朋輩起著相當的影響。此研究把特別針對青少年偷竊行為的朋輩影響作出識別及歸類,其中一些結果對於預防青少年成為偷竊者起著啟發的作用。本文更強調,了解朋輩用何種方式影響青少年,比只著眼於青少年與朋輩之聯繫來得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