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先生的父親於前年逝世。沒有訂下遺囑。其遺產一直沒有處理。直到上月,陳先生在其他弟妹的催促下,才找律師開展其父親遺產處理事宜,申請遺產管理書。
在審視遺產的資產過程中,發現了其父親以遺產管理人(無遺囑)的身分承繼了其妻(即陳先生已故之母親)的一個香港物業,但之後沒有再處理。亦沒有完成將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受益人的程序。基於以上情況,該物業的業權尚未完成繼承程序,亦未能在物業市場上放售。
針對以上情況,陳先生應該先處理父親的遺產事宜。待取得遺產管理人的身分後,再向遺產承辦處申請「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接替其父親在母親遺產之管理工作,將上述物業的權益,分配予各受益人。
在過程中,要留意母親逝世的日期。是否在2006年2月11日前或以後。因為會涉及繳交遺產稅的事宜。陳先生須按母親逝世日期向稅務局申請遺產稅豁免或已邀交的證明書,以便日後向遺產承辦處提交此證明。
此外,亦要留意母親遺產的受益人,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權益或終身權益。如涉及上述權益,則須符合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而須有共同遺產管理人。
由於要進行母親的 「未作管理遺產的遺產管理書」 的申請,陳先生亦要預期其母親物業的繼承工作,要多花一點時間才能完成。因為要先取得稅局發出的遺產稅豁免或已繳交證明書,才可向遺產承辦處提交申請文件。時間上比申辦父親遺產為長。
故此,讀者在辦理遺產繼承時,要留意遺產權益妥為分配予各受益人後,才算是完成繼承的程序及工作。
馮德才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