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人不便自行處理自己財產或事務時,他可以簽訂授權書委託親友或合適人士,代表自己行事。但是就一般授權書而言,當授權人(donor)自己喪失精神行為能力時,按照普通法原則,他的授權書亦會隨之失效。屆時,他親友如欲處理他的財產,須向高等法院申請法令才能做到。手續程序繁複需時,且所費不菲。

1997年,香港立法通過,並其後於2011年修訂《持久授權書條例》(“該條例”)。當一個人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可簽訂一份《持久授權書》預設提示他在患病(包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期間授權人(attorney)可以如何處理他的財產(例如代收租用於支付醫療費用)。

有異於一般授權書,持久授權書必須要以法定的格式設立,不能簡單概括地委託受權人全權處理他的財產,而是必須針對個別特定範圍或財產給予指示及授予權力,而且只是限於處理財務方面事宜。

簽訂持久授權書,必須分別由醫生及律師見證簽字,見證人不能為受權人,或與受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授權人(donor)可指示他的持久授權書即時生效,抑或在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才開始生效。他更可指示受權人行使持久授權書權力之前,必須書面通知他事先指定的某親友或律師,減低受權人濫用權力風險。

該條例亦規定受權人行使持久授權書權力前,必須於高等法院登記該授權書。

持久授權書簽立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自動失效或被撤銷,具體情況包括:(1)在具有精神行為能力期間,由授權人自行撤銷;(2)受權人破產;(3)法院頒令撤消或(4)授權人或受權人去世。

 

黎耀權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