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產可以通過訂立遺囑,先安排怎樣處理。但一旦當事人年邁失智,個人資產的管理,如沒有事先安排,便會引致很多問題。解決的方法,是訂立持久授權書。目的是趁當事人還心智健全時,安排可信任的親友屆時代為管理資產。性質與訂立遺囑不同。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只可授權受權人處理其財產及財政事務,而不能授權受權人處理其個人照顧事宜。
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donor)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便會失效。但根據香港法例第501 章《持久授權書條例》 (“條例”) 訂立的持久授權書,在這情況下,將會「持久」地有效,並賦予權力予一位或多位受權人(attorney),單獨或共同繼續處理授權人的財政事務。例如動用資金支付授權人之醫療費用、供樓款等預設事項。
性質與訂立遺囑不同
持久授權書必須根據條例規定的手續及格式訂立及簽署。在一名註冊醫生和一名香港律師見證簽署後才生效。授權人須同時在註冊醫生和律師面前簽署該授權書;又或者在醫生簽署該授權書翌日起計的28天屆滿之間的任何時間,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授權書。所以如果醫生及律師先後在不同日期見證簽署,該授權書要待律師完成見證簽署之日始行生效。
條例規定,持久授權書必須於高等法院註冊。法院備存一份載有所有持久授權書的註冊記錄冊。任何人均可到法院,查閱任何持久授權書,藉以監控受權人的行為。在完成註冊程序前,受權人會被禁止處理授權人的資產。
法例亦容許授權人指明受權人到高等法院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之前,需通知由授權人提名的人。
馮德才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