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的《施政報告》中,政府表示將繼續加強香港作為知識產權貿易樞紐的地位。律政司將協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知識產權仲裁和調解中心的地位。知識產權泛指一些透過創作,研發所產生的知識的無形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商標、外觀設計、專利和版權等權利。
本文會分享一些有關註冊外觀設計的法律知識。外觀設計是指一些透過工業技術,顯現於一件產品上能吸引視綫和肉眼可判別的外觀特色,包括其形狀,構型,圖案及裝飾。常見的可以註冊的外觀設計包括手錶、珠寶,或流動電話的外觀等。但電腦程式不可註冊。
涵蓋構型圖案及裝飾
在香港,外觀設計的擁有人(即其設計師),須根據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第522章)向香港外觀設計註冊處申請其設計註冊。外觀設計的註冊規定包括:設計必須具有新穎性,從未在任何地方發表及與其他設計有顯著差異。
獲批准註冊的外觀設計的擁有人在香港可享有及行使專有權利,以防止及阻止他人在未經其授權下製造、進口、使用、售賣或出租該外觀設計產品。但權利不包括為非商業目的而私下作出的行為,或為估價,分析,研究或教學目的作出的行為。
如該註冊外觀設計有多名擁有人,則任何擁有人不能在沒有其他所有擁有人的同意下,把該設計的權利批予特許他人使用。第一次註冊的設計享有5年的保護期。擁有人可申請把註冊續期最多4次,每次保護期為5年。
根據《註冊外觀設計條例》的規定,任何人未經註冊擁有人同意而作出擁有人的專有權利的作為,即屬侵權。註冊外觀設計擁有人可循民事法律途徑控告侵權者,要求法院作出針對侵權者的強制令、交付令、賠償或交出因侵權而所得的利潤的命令。
張翹欣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