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社交媒體的興起引發了很多新興行業的誕生,包括全職的網絡紅人(俗稱「網紅」)。有香港的網紅在社交平台擁有很多忠心的追隨者(俗稱「粉絲」),達數千至數十萬人不等。
由於不同網紅會有他們自己的風格及主題材(例如教化妝、教護膚、介紹食物、介紹BB用品等)很多品牌現在亦會透過贊助網紅請他們在其社交平台發布文章或拍片介紹有關品牌、產品或服務,以便贊助商可以更有效率地接觸他們的目標群組。贊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金錢、產品及/或服務給該網紅。
須指出短片是廣告性質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某商戶如未能表露一項營業行為中的商業用意,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一項交易決定,而沒有此營業行為該消費者便不會有此決定,有關商戶可能會觸犯誤導性遺漏的罪行。因此,在發布有關文章或短片時大家須清楚指出該文章或短片是廣告性質,即表示發布者可能在該片中有收取贊助者提供之利益。《商品說明條例》並沒有寫明如何才是清楚指出該文章或短片是廣告,但現在大部分網紅會在文章的後面加聲明或井號(hashtag)例如「#以上文章由XXX贊助」。在短片的做法通常是在片頭或片尾鳴謝該贊助商。有部分網紅亦會將贊助的信息融合在文章或短片內。
另外值得一提,在介紹有關品牌、產品或服務,應盡量避免使用一些誇大的形容詞,例如「最便宜」、「最多人使用」、「最好」,等等,因為如果該形容詞沒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該介紹有可能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的虛假商品說明條例。如讀者有需要可向律師查詢。
杜軒榮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