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小姐說她的同居未婚夫李先生上年發生工業意外在工作期間傷重死亡,他們原定今年結婚,一切來得非常突然,她不知如何是好。她說她和李先生已同居多年,他們生活如同夫婦一樣,陳小姐負責打理家頭細務,沒有出外工作,一直都是李先生支付生活及家庭開支,陳小姐問她只是李先生的未婚妻,在法律上是否沒有任何補償?
就致命工傷個案而言,陳小姐可根據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以李先生的家庭成員身分向李先生的僱主追索賠償。《僱員補償條例》中的家庭成員指配偶或同居者、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同住的孫兒女、兄弟姊妹等等。不論上述關係是基於血緣或領養。而就“同居者”而言,指在有關意外發生時與該僱員共同生活儼如其妻子或丈夫的人。
陳小姐再問,李先生是獨生子,李先生的父母同樣是李先生的家庭成員,他們必定會向李先生的僱主索償,那時候她是否需要與李先生的父母對簿公堂爭奪賠償?李先生的父母有可能就陳小姐的身分及資格作出爭議,但就分配而言,《僱員補償條例》的附表7清楚列明合資格的家庭成員之間的分配比例,例如僅有的合資格家庭成員為同居者及死者的父母,同居者會獲分配80%的補償,而死者的父母各人獲分配10%的補償。除《僱員補償條例》之外,陳小姐還可考慮透過普通法追討賠償,但普通法人身傷亡訴訟所涉及的法律論點及程序都較僱員補償案件複雜,陳小姐應向律師索取更詳盡的專業意見。
盧穎思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