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離婚等訟案 期間可索贍養費

陳先生(化名)和黃女士(化名)結婚七年多。陳先生是一名商人,黃女士在婚後一直都是一名家庭主婦。由於黃女士在兩年多前發現陳先生有外遇,於是黃女士便委託其律師以不合理行為向法庭提交單方面離婚呈請。在婚姻訴訟期間,陳先生在財產披露上採取極不合作的態度,並突然拒絕支付黃女士的生活費。鑑於黃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婦,沒有收入,生活上一直也是依靠丈夫。那麼,她可以採取甚麼行動,以確保她能在訴訟期間有足夠生活費和支付律師費?

向法庭要求一方支付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3條,就離婚呈請,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法庭在處理上述申請時,會以概括方法,從宏觀角度去考慮申請人財政上的即時需要,及答辯人的財政能力,命令答辯人向申請人定期支付一個合理數額的贍養費,直到訴訟結束。此數額除了足夠申請人應付日常生活開支外,也可包括一些「非日常開支」(例如︰該訴訟的律師費)。

因此,黃女士有機會透過上述申請,命令陳先生支付她一個合理數額以應付她的日常開支。但是,根據H v H [2007] HKFLR 311一案,法庭考慮是否頒布包括應付律師費開支的命令時,會採用嚴謹的準則。只有在黃女士資產不足、又不能透過以抵押或質押借貸籌措律師費用,亦不符合申請法律援助的資格等多種情況並存時,法庭才會發命令涵蓋黃女士律師費的開支。因此,就算黃女士收入和資產不足,但假如黃女士合乎申請法援的資格,法庭也未必要求陳先生支付她的律師費開支。

朱柏陵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