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旅遊既可增廣見聞,更能放鬆身心,本是一件賞心悅事。若遇上機票被超額售賣以致無法登機,甚至滯留機場的情況,作為乘客在法律上有甚麼權利和保障?
香港有類似歐美的賠償機制嗎?
本港現行並無針對機票超售制定賠償機制。除非有關航班因出發點等因素有適用外地法例規管,從香港離境或抵達之旅客並未受到法定賠償保障。
一般而言,被拒登機之乘客唯有與航空公司協商解決、透過保險獲得賠償或尋求旅行社協助。旅客亦可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款額為75,000元*或以下的申索。旅客應細閱機票條款,留意提出索償的時間限制,並保留所有單據及文件以供日後參考。
機位超售是否合法?
對消費者而言,航空公司怎能被容許超售機位?美國就曾有被拒載乘客於法庭上質疑機位超售的合法性,但最終法庭只要求承運商給予足夠通知。後來歐美亦只立法對機位超售加以規管,並無禁止此行業慣例。
值得留意的是香港《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 第2B部有關不良營商手法,其《執法指引》中,舉例提出了若然航空公司推出以優惠價提供特惠機票的促銷活動,在顧及航空公司經營業務的市場及廣告宣傳的性質後,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公司將能在合理期間內,要約按優惠價供應合理數量的機票,該公司可能觸犯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0港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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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雅文執業律師**
*該等為於2018年12月3日調整的金額
**潘雅文律師現並沒有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