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很多時候為了增加店內的氣氛及吸引顧客都會在店內播放一些流行音樂。如果商店播放的流行音樂是翻版固然犯法,但如果商店老闆(i)從大型音樂連鎖店購買正版CD、(ii) 從網上商店(如Apple iTunes Store及Google Play Store) 購買音樂檔案或(iii)按月繳費享用互聯網音樂串流服務(如KKBox及Spotify)然後在商店營業時間內播放該音樂又是否合法?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實這種行為亦會構成侵權行為。
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22及27條,任何人士公開表演音樂作品是需要獲得該音樂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授權(Performing Right)。一般而言,「表演」包括藉任何視像或有聲方式表達,並包括藉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綫傳播節目表達。「公開」是指任何公共地方,包括但不限於商場、餐廳、會所等等。因此,如果商店在營業時間內播放流行音樂,此行為很大機會被列為公開表演該音樂作品並需要獲得該流行音樂作品的版權擁有人授權。
就算用家根據第一段描述的途徑購買該音樂作品, 用家通常只可以以私人及家用性質使用該音樂作品。因此,商店亦很大機會需要另外向有關版權擁有人申請授權。為了方便市民向版權擁有人申請授權,大部分版權擁有人會授權一些協會代他們處理相關事宜(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PPSEAL)及香港音像聯盟(HKRIA))。因此,有興趣在店內播放流行音樂的讀者可聯絡有關協會了解詳情。
杜軒榮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