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法庭經常要處理子女管養(custody)、照顧及管束(care and control)的問題。聽過不少父母形容子女的管養權為「話事權」,是贏官司的籌碼,究竟法庭在判定子女管養時有甚麼考慮因素呢?
在決定有關子女養育的問題時,法庭須採用《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所載的一般原則,即須以子女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為首要考慮事項。「最佳利益」必須用最廣闊的角度來定義,子女的利益不單是以金錢及物質條件來衡量,道德及信仰層面同樣重要。父或母對子女的關愛程度及過往的連繫更是不可忽視。為此,法庭會根據子女的年齡及理解能力,對其意願作適當的考慮,也會參考社會福利主任報告的建議。
美國在處理子女管養問題上與香港採用相同原則,即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英國的《兒童法1989》定立了「福利審核清單」 (welfare checklist),列出七項所須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孩子的意願和感受;孩子的身體、情緒及學習需要;因環境改變而可能帶給孩子的影響;孩子的年齡、性別、個性等法庭必須知道的背景;孩子過往或將來可能承受的傷害(尤指家庭暴力或虐待);父母各自的能力,及是否有親人能協助他們照顧孩子。在此之上,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於2005年的報告中建議法庭應將子女與父母及其他人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態度及責任心、子女與父或母維持聯繫實質上可能面對的困難等多項因素亦納入考慮之列,希望能達到為子女謀取最佳利益的安排的目的。
夫妻關係可以解除,但孩子與父母則一生連繫。法庭有責任為子女作最佳的安排,但最重要是,在父母分開後,孩子與父母之情不變。
許文麗 執業律師*
*編者按:許文麗律師現並沒持有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