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還是合資公司

讀者張先生來信,他和幾個朋友計劃一起投資做生意,想知道在法律上有那些模式可以選擇?

在超過一名出資人的情況下,成立合夥企業和合資開設有限公司是常見的模式。

合夥關係在法律上是指,兩個或以上人士之間為牟利而共同經營業務所存在的法律關係。合夥企業不是獨立的法人團體,每位合夥人需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即每位合夥人均須為其他合夥人就業務所作出的行為負責,亦須個人承擔業務的所有債務。合夥人一般也會參與公司的運作。合夥人之間如沒有簽訂合夥人協議,合夥企業的日常營運、利潤分配、解散等事宜會根據香港法律《合夥條例》運作,包括每位合夥人平均分享合夥業務的利潤;如有任何合夥人身故或破產,該合夥業務即告解散等。維護合夥企業每年的費用比較低,取得商業登記證即可。

合資開設有限公司是指不同股東以認購股份的方式向新成立的有限公司投入相對應的股本金注資。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團體,股東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其持有的股份的股本金。公司的日常營運、利潤分配、解散等事宜會受公司章程、《公司條例》和股東之間的協議(如有)所規範。公司的日常營運是由董事會負責,股東一般不會直接參與,但股東亦可同時作為公司董事。每一家公司每年除了商業登記證外,也需要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周年申報等文件,並需披露公司資料,所以有限公司的維護費用比較高。

成立合夥企業和開立有限公司各有利弊,有意者可以從公司業務,資金需求,對出資人的責任限制等方面考慮採用適合的公司模式。

 

屈麗安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