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陳女士在今年聽聞法律界提及有關英國《大憲章》, 希望知道《大憲章》是甚麼一回事,與於我們有甚麼關係。

今年(2015年)是英國法制史上其中一份最具歷史意義及影響力的早期文獻《大憲章》的800周年紀念。800年前,貴族因不滿約翰王 (King John) 建軍對他們橫徵暴斂而與國王進行交涉。約翰王的惡行包括當時治安官掠奪人民的財產,要求人民取回其財產前, 須先繳付巨額費用。 約翰王為了避免英格蘭暴亂,被逼對貴族作出重大讓步, 答應貴族們所提出的要求,並於1215年6月15日由約翰王在薀莎城堡附近泰晤士河某處河畔蓋章簽署《大憲章》宣言,將貴族們的要求紀載於宣言中。《大憲章》的價值顯現於其內容強調法律的公正性,反對任意侵奪財產和任意勞役人民。統治者權力受到約束,開法治精神之先河。

《大憲章》內有63條,條文而最值得一提可說是第39條及40條。 其中文譯意大致為「除非經其同等地位的人或按我國法律審判裁決,沒有自由人會無故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障權 、 流放 、或以其他方式傷害他們,對他們作出暴力行為又或者是差遣他人向他們作出暴力行為」及「我們不會向任何人出售司法權,亦不會排斥或阻延任何人申張法律公道及權利。」

香港回歸後仍然有多宗案件引用了《大憲章》作為判案的參考依據。 而近期在一宗終審庭判例Ghulam Rhani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ACV 15/2013 之中《大憲章》也引用參考。

 

黃麗顏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