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作者甲和作者乙均各自在構思編寫一本以香港回歸十多年來的歷史為題的著作。書中均會提及到回歸以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事件,例如回歸大典、1998年的亞洲金融風暴、2003年的沙士疫症、2006-2007年的股巿大牛巿等。若作者甲先行出版了他的著作,作者乙於其後出版同一主題的著作,作者乙會否侵犯了作者甲的「版權」?
版權(Copyright)是一種知識產權,保護人們對其所創作的作品的各種權利。一般而言,版權保護的並非一個人的構想(idea),而是一個人對其構想的表達方式(form of expression of idea)。編寫香港回歸以來的歷史是一個構想,而作者甲所編寫的著作是作者甲對其構想的表達方式。因此,作者甲不可以禁止其他人編寫同一主題的書籍。若作者乙是以自己的文字編寫其著作,即使是同一主題,作者乙並沒有侵犯了作者甲的版權。相反,若作者乙從作者甲的著作中搬字過紙,以完成其作品,那麼作者乙便侵犯了作者甲的版權。
根據香港的《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條,版權存在於下列類別的作品的產權:
文學作品是指除戲劇作品或音樂作品外的任何寫出、講出或唱出的作品。作者甲和乙所出版的著作便屬於版權條例下的文學作品。要取得一份文學作品的版權,有關作品必須具有「原創性」,即是指作品必須由作者獨立創作,或至少作品中的絕大部份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當然,「原創性」並不代表作者的作品必須是驚世巨著或有極高的藝術及文學價值。即使是一篇普通的文章,其作者都可對其擁有版權。
同時,根據版權條例,除非文學作品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否則版權並不存在於該等作品。在該等作品經如此記錄之前,其版權亦不存在。在一案中,一名記者將其採訪的一篇演說記錄下來,該記者獲判擁有該演說記錄的版權。因此,文學作品必須先以某些方式記錄下來,才可以取得版權。純綷在作者腦海中的構想並不擁有版權。
在一般情況下,原創的文學作品於作者進行創作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記錄下來時便自動取得了該作品的版權,不需要登記或進行任何其他法定程序。
版權是有期限的,並非永久存續。根據《版權條例》第17(2)條,如有關作者於某公曆年死亡,版權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時屆滿。因此,假如作者甲於2011年去世,他的文學作品的版權會由年終(即2011年12月31日)起計50年(2061年12月31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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