踩單車小心「踩出個大頭佛」

近年共享單車興起,營運商為求做到「梗有一部喺左近」,共享單車急速進駐各大小型屋苑。市民租單車變得比以前方便,亦因此掀起了一陣踩單車的熱潮。但大家在享受踩單車樂趣的同時,務必要留意踩單車的責任,以免「踩出個大頭佛」。

其實,踩單車的道路使用責任與駕駛汽車相似。當中與「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相似的罪行有「不小心騎踏單車」及「魯莽騎踏單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下稱「該條例」) 第46條「不小心騎踏單車」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 可處罰款港幣500元。不小心一詞在該第46條內有定義,意指踩單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而該條例第45條「魯莽騎踏單車」則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元,再犯者更可被處罰款港幣1,000元及監禁3個月。

至於如何才算魯莽,該條例並沒有作出定義。但如參考英國上訴庭在R v Lawrence [1981] 1 All ER 974一案中就魯莽一詞的解釋,構成魯莽需符合兩項條件︰ (1) 被告人駕駛車輛的情況確是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或財物構成明顯及嚴重的危險; 及 (2) 被告人在未有就此危機作出任何考慮便如此駕駛,或在知悉有危機存在仍作出如此駕駛行徑。

政府近年不時大力宣傳酒後駕駛的禍害,因此大家都明白應避免酒後駕駛,但大家或許會忽略酒後踩單車的嚴重性。其實,根據該條例第47條,在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以至不宜騎車的情況下使用或騎踏單車,即屬犯罪,罰則與上述第45條相同。所以,大家以後在飲酒,或服食藥物後,切忌踩單車。所以,大家切記小心踩單車,以免樂極生悲。

唐瑋綸見習律師*
黎蒑執業律師
*編者按:唐瑋綸律師現已成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