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前有一名保母,聯同其他三人以點火槍燒手背、燒熱地磚後強逼做「鴨仔跳」、膠紙綁手腕再以藤條抽打等方式虐待該保母受僱照顧的六歲男童,被警方控以「普通襲擊」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兩項罪名,全部罪成,其中兩人被判入獄。
為何控罪並非為是《侵害人身條例》的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其實,該條控罪是指任何十六歲或以上的人,對十六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例如視力、聽覺的損害、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這條罪名是針對父母、監護人、老師、保母等負上照顧兒童責任的人士。
第27條的刑罰,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我們注意到有關其故意襲擊的證據要求較同是《侵害人身罪條例》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為高。這是因為構成控罪的元素不單是有意的襲擊,還有是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後者須證明傷害超過「輕微驚嚇」或「些少心理焦慮」,這第27條罪名才適用。加上,考慮因素也包括對兒童或少年人長遠的損害及當中涉及一連串的行為。因此,在近年發生的虐兒罪案,經警方調查後,都是以控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佔多數。
成年人負上照顧小孩的責任後,若果不能確保小孩得到良好的看護,又或者濫施體罰,便很可能負上刑責,後果是非常嚴重的。
陳永良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