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與物業文件登記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土地註冊處會為所有合乎註冊條件的文書,包括會影響香港任何土地權益的契約,進行註冊。

註冊的作用在於賦予物業文件應享有的優先次序。除豁免或特別情況外,已註冊的物業文件相對於另一份處置同一項土地權益但未經註冊或較後註冊的物業文件,在法律上擁有優先權(priority)。

至於豁免方面,一份租期不超過3年的租約,即使沒有登記,也不會影響該租約的優先權。但要注意一份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約內若含有「續租權」條款,而該續租權未有登記,面對其後的買家或承按人,租客的續租權則有可能因未有註冊而變得無效而不能行使。

法例亦規定凡在簽署一個月內即提交登記的物業文件,可以取得該文件簽署日期起的優先權。以下為例子可說明按例依期提交登記者的重要性:

2017年6月15日,買家甲與某單位業主(下稱「該業主」)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下稱「臨約甲」),買家甲未有馬上把臨約甲遞交註冊處註冊。翌日(16日)該業主隱瞞臨約甲事實,與買家乙又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下稱「臨約乙」)將該單位再次賣出。買家乙對該臨約甲的存在全不知情。買家乙律師當天將臨約乙送交註冊處註冊,並於2017年6月24日正式完成臨約乙的登記。買家甲律師則稍後於2017年6月18日才將臨約甲送交註冊處註冊,臨約甲於6月27日才正式完成登記。

臨約乙的簽約時間後於臨約甲,但先於臨約甲完成註冊處登記。如果單純看註冊先後次序而言,臨約乙表面上似乎較優先於臨約甲。但鑑於臨約甲有依例在簽約一個月內提交登記註冊,其優先權可以追溯至6月15日,所以能保住優先權,較優於6月16月簽立的臨約乙。

譚雪欣執業律師